算协会。支付清算协会的建立有助于行业更好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是一个全新的行业,一方面需要主管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也需要支付企业自身的努力以加强行业自律。 随着支付清算协会的成立,有分析人士认为“支付牌照”也会在近期发放。而支付牌照的发放也就预示着,第三方支付获得了国家的认可,从此有了正式的身份,不会再有“政策风险”,程善宝告诉记者第三方支付从此会深入很多领域,市场会足够大,支付领域也面临多元化发展,那其他第三方支付厂商会积极圈地,市场格局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支付宝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的交易规模接近一半,从艾瑞咨询支付行业季度发布数据来看,过度依赖电商交易的支付宝等企业,面临电子商务季节性因素的较大影响,而随着支付行业的不断发展,单纯依靠网络购物的支付企业,正在受到来自其他支付企业的严峻竞争,而行业拓展已经成为非独立支付企业不断发展的重要趋势。
不仅如此,支付领域来自多方竞争,最近银行调低了网购支付限额,有分析人士表示,银行看到了第三方支付的巨大蛋糕,也来想分一杯羹。此外移动运营商也开始做手机支付,这些虽然都丰富了第三方支付领域,但是也会加剧之间的竞争。
3、商业银行可能与第三方支付形成竞争
作为支付业务的传统媒介,商业银行在帮助交易双方实现资金转移支付的同时,也为自身赢得了客户和收益。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业务领域的不断延伸,同样具备了商业银行存贷汇的基本职能,其虚拟账户的储值功能和支付功能既分流了部分银行存款,又替代了大量中间业务,使客户的整个支付行为可以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导致商业银行作为借贷中介脱媒之后又面临支付脱媒的挑战。
其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银行中间业务形成了替代。除未能拥有实体账户介质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已形成相对独立、与银行功能类似的结算账户体系。例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和快钱等能为企业客户提供大额收付款、多层级交易自动分账和一对多批量付款等各种资金结算产品;为个人客户提供信用卡免费跨行异地还款、转账汇款、机票订购、火车票代购、保险续费、生活缴费等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以较低的价格[8]提供与银行相同或相近的服务,已然对银行的结算、代理收付等中间业务造成了明显的挤占。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已开始将资源优势延伸至线下,通过铺设POS网络和代收付费系统开展线下收单、医保支付等业务,对银行形成了新的竞争。
以结算业务收入为例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2010年交易额将达8500亿元,比照银联
POS消费“超市类”商户0.5%的费率来测算,其业务收入将达42.5亿元(假设不考虑减免因素)。若今年我行结算与清算业务收入为200亿元(上半年95.46亿元),则其对我行同类业务的收入比率将达21%。
其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形成了替代。用户注册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即可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完成账户资金的转移支付,其中收付款管理、转账汇款、信用卡还款、网上缴费、网上基金、网上保险等与银行网银的功能并无明显差异,用户无需注册银行网银就能便利地实现大部分支付要求,使部分电子银行客户出现分流。
其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银行存款形成了分流。目前,用户不仅可以通过银行网银、邮局汇款、手机充值卡等渠道为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而且还可以在指定网点(如便利店、药店等)进行现金充值。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资金来源上已经可以脱离银行体系,并具备了一定的“吸收存款”的能力。
从持有货币(存款)所实现的“交易”、“预防”和“投资”三大功能来看,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分流的还只是“交易”功能,影响的的主要是银行活期存款。以支付宝沉淀存款为例,目前日均余额仅在数十亿数量级,尚未对商业银行形成挑战。但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高速发展以及业务触角向代理保险、代理基金等领域拓展,未来还将对存款的“投资”功能(定期存款)形成分流和竞争,其潜在威胁不容小觑。
其四,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形成竞争。凭借对产业链上下游交易行为和资信记录的全面掌握,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始为中小企业和商户打造网络融资平台,通过网商融资和网络渠道融资两种形式为商户提供资金支持,适应了中小企业融资“小”、“短”、“频”、“快”的需求特点。以阿里巴巴为例,其“网络融资”贷款规模从2007年的0.2亿,迅猛增长到2008年的14亿、2009年的46亿,预计2010年将超过100亿。其竞争力和成长性不可低估。
其五,最为重要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拥有庞大的客户数量,且一旦建立关系,便会产生较强的客户黏性。截至2010年6月末,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个人客户数已分别达3.5亿、1亿和0.7亿,企业客户数也分别达到46万、40万和58万。尤其是支付宝的个人注册用户甚至已超过工行、建行、农行的个人客户数(见表2)。
表1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客户数量的比较
个人客户数(户) 企业客户数(户) 第三方支付平台 支付宝 3.5亿 46万 快钱 0.7亿 58万 商业银行 建行 3.1亿 工行 2.3亿 392万 农行 3.4亿 260万 庞大的客户基础不仅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了巨大的业务潜力和盈利空间,还使平台在今后与银行的竞争中占据越来越强的话语权和博弈筹码。特别是大量中小型银行,由于自身渠道和客户数量的限制,在与平台的合作中,很有可能乐于充当资金清算后台的职能,从而形成“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前台)+中小银行(小后台)”联盟,来冲击银行业市场现有格局。例如,中移动入股浦发银行20%股权,便是瞄准了发展空间巨大的移动支付市场。凭借其强大的客户基础和影响力,中移动致力于打造“移动金融”平台,而不是满足于仅仅充当银行的支付通道和赚取微薄的流量费。目前,中移动主导的手机支付已与中国银联主导的无线支付展开了“标准”之争,这将深刻影响未来的移动金融市场格局。
4、用户的不信任和隐私安全问题
网络商务中的第三方平台诞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中人与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它是一个中间桥梁,是一个由软件和硬件构成的平台,同时它也是一套安全的信任管理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对买卖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规范,惩罚,在此基础上,解决双方的信任问题。1网络商务中影响信任度的相关因素网络商务中影响信任度的相关因素与网络商务的参与方相关,即网络平台,消费者,商品本身[1]。1)网络平台。其首要因素是交易安全性。如果丧失了
交易安全性,那么网络商务将不复存在。体现这种交易安全性因素包括以下手段:支付手段多样化;第三方保证支付;信用评估体系;网站信用等。如当当使用支付手段多样化(货到付款),淘宝使用第三方保证,京东则利用网站信用等。可以说网络商店交易的安全性越高,越容易受到消费者的信任。其次是法律制度,即网络有法律和科技的保护,以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完善的网店,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诚信度应该受到严格监管,监管程度越高,越容易博取消费者信任。2)消费者。主要是感知隐私受保护程度和个人信任倾向两个方面。网上交易不可避免要使用一些私人的信息,如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
5、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
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量也在逐年上升。根据艾瑞咨询即将发布的《2009年第二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监测报告》研究显示,2009第二季度网上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250亿元,环比09第一季度的1096亿元上涨12.8%,同比08第二季度的575亿元上涨117.4%。虽相比06、07年同期增速明显放缓,但行业发展速度依然较高。从2007年到2009年,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规模在逐年上升,而且发展势头迅猛。资金额从2007年的160亿到2009年的1250亿,这是一个惊人的增长。今年7月6日,支付宝总裁邵晓锋在公司半年度大会上宣布,支付宝用户数突破2亿大关,日交易数达400多万笔,日交易额逼近8亿元人民币,预计年底可实现12亿元日交易额的目标。而据艾瑞咨询此前发表的研究数据显示,去年淘宝网全年交易额达999.6亿元。据悉,每天固定停留在支付宝账户上的资金超过2亿元。仅支付宝就产生了如此多的沉淀资金,那从整个行业来说,十多亿的沉淀资金其定性和收益归属问题确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1)、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
所谓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指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买卖双方待结算交易货款的集合[2]。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卖双方的货款大量存在着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情况,从而导致该平台中出现了大量积累下来,不参与流通的资金,即为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家提前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但并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只是为下次交易提供便利,此资金在下次交易结束之前就沉淀下来。另一种情况是发生实际的交易行为。从上文介绍的支付流程可以看出,货款在从买家汇至支付宝在到支付宝付款给买家的这段时间中,由于买卖双方的地域问题,物流问题而产生的时间差,货款在支付宝中会停留一段时间,因此就形成了沉淀资金。除非消除这种时间差,才不会有沉淀资金。但从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的现状来说,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不完全信任使货款在货物运输途中只能保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而那些不需要长途运输的交易商品,如软件,音频等可以通过网络传输而时间差很少的商品在目前的交易商品中所占比率较少,大多数商品还是实体交易,因此沉淀资金的存在是第三方支付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而产生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个新的组织,而发展的速度又快,因此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涉及不到,所以在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与之相伴的沉淀资金的使用,监管也无法确定。而巨额的沉淀资金如果闲置,就会造成资金
的浪费,毕竟资金只有快速流通才能创造价值。如果使用,谁来使用,如何使用,其中的金融风险又该怎样控制,这些都需要深思。 (2)、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存在问题及分析
现今沉淀资金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是定性问题,另一个就是监管问题。 1 沉淀资金的定性问题 ○
沉淀资金如何定性,目前我国的监管部门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明。但正是由于性质的不确定性,才会有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公众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处理沉淀资金的诸多猜疑。
在我国,一种观点认为沉淀资金是保管合同的标的物[3]。原因在于,支付者也就是买家将货款汇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代为保管该资金,资金的所有权仍然是支付者。我国《合同法》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该物的合同。”因此,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存在保管、委托两种合同关系,而沉淀资金则是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另一种观点认为沉淀资金具有存款的性质。存款是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首先,在第三方支付中,支付者在交易中拥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其次,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担当的是中介的角色,其实它也是交易风险的承担者,为客户提供的是一种免费的交易安全服务,所以支付平台完全有暂时使用沉淀资金的权利来作为服务的等价交换物。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这个问题还有待商讨,但央行最初把第三方支付的性质定义为非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后来又改为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也就是说已经承认是金融行为。因此,沉淀资金具有存款的性质。
由此看来,针对沉淀资金的定性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而这种不定性使沉淀资金的处理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无法让企业合法地处理资金,让公众明晰资金流向。 2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 ○
由于无法定性,也就无法对沉淀资金进行系统的监管。面对如此巨额的沉淀资金,如果缺乏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之用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放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则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有可能出现非法使用往来资金的现象。上海曾经发生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卷走交易资金的欺诈案件,支付者将钱汇入第三方账户,交易结束后卖方却没有收到货款。但即使是专户,也是第三方支付厂商在商业银行的账户,银行无权过问账上资金的流向。即使有权过问,交易都是在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虚拟账户里进行的,银行并没有掌握交易数据,并不知道该给谁付多少钱,只能听命于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调用。假如第三方支付厂商想要洗钱或者是把用户资金挪作他用,是轻而易举的事。而且如果第三方支付企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