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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生产所用用模具的会计核算
制造企业的生产用模具的核算一直是一个有些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应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还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而引起争议的关键是税务处理方面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固定资产则不能。
【案例】A公司主要生产大型设备,其生产用模具主要是自行开发制造,自制模具价值少则3-5万元,多则300-500万元,而且数量较多,价值较大。财务人员对其会计处理的认识上有分歧,有人主张将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分次摊销,但其价值较大且使用年限基本上都超过2年;有人主张将模具核算为固定资产,但是这样进项税额将转出不小的数额;有人主张将其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模具所能生产的产品数量摊销。对此,税务机关也有不同认识。 对此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基本原理分析。制造企业的工装(工艺装备)按用途可以分为夹具、刀具(切削工具)、量具、模具及辅助工具等类别,其中模具是比较重要的一类工装,但也有人将其归类为工具,而在会计和税务的相关规范中,也有将其归为特殊类型的设备的,总之,其分类比较繁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对其会计核算的认识和理解差异。但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大家在讨论时都会以模具为例,但实际上所有的工装都具有类似特性,所以本文对模具会计和税务处理的讨论也基本适用于其他工装,而且在很多文献或规范性文件中,也是将模具与其他设备、工具、器具并列或者默视为其中之一,而不做细分。在会计制度和准则中也很少单独针对模具作出具体规定,我们也应该理解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