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版本:实例(适用范围: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公司)
杭州紫竹湾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杭州紫竹湾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
第四条 公司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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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投资: 股东:王大毛
家庭住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3号 身份证号码:33010219340608910X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万元,其中首期认缴出资12万元,将于2015年3月1日前到位,其余认缴出资8万元,将于2017年3月1日前到位;以实物方式认缴出资40万元,将于2016年3月1日前到位。共计认缴出资60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60%。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可对《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1项至
第10项职权作出决定,也可对下列职权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1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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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原件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杭州紫竹湾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
自然人股东签字:(王大毛签字)
日期:二O一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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