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2018-12-25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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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行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省、市(州)、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互相协作、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理论课程考试与实践环节考核及毕业论文的成绩管理、考生转考、毕业资格审定、毕业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证书查询认证管理及出国留学人员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 在考籍管理中全面应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使考籍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安全、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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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及担任主考任务的高等学校自学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自学考试考籍管理部门。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和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根据本单位考生规模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省自学考试机构负责全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我省考籍管理办法;

二、落实并完成全国考办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和检查全省的考籍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省考生的自学考试考籍档案; 四、办理省际考籍转移(以下简称“转籍”)手续; 五、审核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以下简称“本科直报”)和课程免考考生的资格;

六、核发考籍有关的证书和证明,审核考生毕业资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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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审批手续;

七、统计上报全省考生考籍及毕业生数据。

第八条 市(州)自学考试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考生的考籍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省自学考试机构制定的考籍管理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考籍管理办法;

二、落实并完成省自学考试机构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组织和检查本地区考籍管理工作;

三、协助省自学考试机构管理本地区考生的考籍档案; 四、初审本地区本科直报和课程免考考生的资格; 五、办理本地区考生向外省转籍的手续并报省自学考试机构复核;

六、组织审查本地区考生的毕业资格,整理、审核和传递本地区考生毕业、奖罚等有关资料;

七、统计本地区考生考籍有关数据。

第九条 县(市、区)自学考试机构负责本县(市、区)考生的考籍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执行省、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制定的考籍管理规定,完成省、市(州)自学考试机构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

二、指导考生报名入籍,发放考籍证;

三、协助省、市州自学考试机构管理本县(市、区)考生的考籍资料;

四、完成本辖区考生的转籍、免考、借考和本科直报有关工作; 五、审查办理本县(市、区)考生毕业申请,收集、整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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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考生毕业、奖罚等有关资料;

六、统计本县(市、区)考生考籍有关数据。

第十条 主考院校自学考试机构负责本校主考专业助学班(含脱产、业余和短期培训形式)考生的考籍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执行省自学考试机构制定的考籍管理规定,完成省自学考试机构下达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

二、负责本校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班考生的考籍管理。 三、负责本校主考专业考生的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的报名、考核工作;

四、审核本校主考专业考生的毕业资格,并参加毕业证书的审核与办证工作;

五、统计本校主考专业考生的考籍等有关数据;

六、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做好本校主考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考籍号、考籍证和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考生的考籍档案代号称为考籍号,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考籍号由省自学考试机构在考生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2位数字自行编排。考籍号自左至右依次是:

第1—4位为市州、县市区(或主考高校)代码; 第5—6位为报考年度代码(如:2008年则为“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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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位为初次报考时当年报考的月次代码(现有的全国统考时间:4月份为“1”,10月份为“2”);

第8—12位为考生序号,以县(市、区)或主考院校为单位依次排列。

第十二条 考籍证是证明考生身份的有效证件之一,其内容包括姓名、考籍号、身份证号、发证日期、考生照片、指纹信息、县区(助学点代码)等。考籍证在考生报名入籍后由省自学考试机构统一制发。

考籍证由考生妥善保管,如遇遗失、污损和考生基本信息更改等情况而失效时,考生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内芯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相片、身份证号、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专业及学历层次、毕业日期等信息。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须加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印章并由主考学校副署方为有效。

第五章 考籍档案及其管理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考籍档案涉及考生的基本情况、考试合格成绩和考试表现的原始记录等,是考生办理转籍和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生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基本情况、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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