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公司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公司募集人员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款证明等,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五条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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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凭相关证明文件可豁免履行本制度所述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
第六条 公司募集人员在取得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材料后,按照下述流程对投资者进行审核:
(一)材料签章完整。确认投资人签章完整,存款证明等由第三方出具的材料应当由第三方签章;
(二)审核投资者填写的调查问卷。确认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三)审核资产证明材料及其它证明文件。确认投资者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就《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投资人,应当核实在基金业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
(四)公司要求的其它内部审核流程。
第七条 公司募集人员认为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范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募集人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
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