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中:—价差调整费用;
—基期价格,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一点基期价格确定; —当期价格,有材料采购合同且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当期信
息价时,取实际材料采购价格;有材料采购合同但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当期信息价或无材料采购合同的,取当期信息价,具体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一点当期价格确定;
r —风险幅度,取±16%~20%;
V—材料调整数量,指实际到工地的数量,但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水泥、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油料(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
(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价差调整费用,应报省高指核备;普通公路、水运工程价差调整费用,分别报设区市交通局(委)、港务(口)局备案。
三、其他
(一)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利用世行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价差调整按世行及贷款金融组织的规定办理。
(三)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材料价差补偿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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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四)材料调差费用原则上应在原批复的概算预备费或工程招标节余中解决,列入工程竣工决算费用。若超概的,应报有权部门审批。同时应落实增加投资的渠道和资金,防止由于资金不落实造成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四、本指导性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设 价差 调整 通知
抄送:交通部公路司、水运司,省发改委,省重点办,省监察
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高指,厅计划处、财务处、 审计处、政法处、监察室、办公室。
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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