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计量检测设备的周检计划并负责组织、监督、实施。定期组织在用计量检测设备的抽检,确保集团公司计量检测设备的周检率、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
8、对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计量监督、计量执法检查和处理内外计量纠纷。
9、监督、检查计量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10、领导计量站的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计量机构职责
1、宣传贯彻《计量法》,严格执行计量管理制度,积极推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推动本单位完成计量工作。
2、建立本单位计量管理网络,并加以完善,建立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管理台帐并及时完善,,年底与生产质量技术部核对台帐并上报本单位下一年的计量器具周检计划,管理本单位各项计量检测数据的原始记录。
3、定期组织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的送检,完成周检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生产质量技术部计量检测设备月报。
4、监督本单位各部门、车间、班组使用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采用正确的测试方法,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的检测任务,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5、组织计量人员参与本单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改进工艺等活动,解决计量测试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6、为企业与外部计量纠纷和集团公司内部计量异议提供计量
原始检测数据和原始凭证。 第七条 车间、班组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计量法》和计量管理制度,协助计量部门对本车间、班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本车间、班组计量检测设备的到期送检工作,完成周期检定计划。
3、对本车间、班组计量检测数据进行监督管理。
4、监督管理本车间、班组工作人员合理、正确使用计量检测设备,不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
5、掌握计量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部室、部门计量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本部室、部门的计量检测设备的定期送检工作,不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出检定周期的计量检测设备。
3、搞好本部室、部门的计量检测工作,按规定填写和保存计量检测原始记录。
4、接受上级计量部门的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计量站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2、加强计量检修人员专业技术的学习,提高计量人员专业技
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完善计量标准,建立集团公司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系统。 4、严格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工作。
5、严格标记、封印及证书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6、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定期组织计量标准器的检定工作,不使用超出周期或不合格的计量标准,保证集团公司量值统一。 7、加强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修理原记录管理,按期汇总,定期上报。
8、按周检计划组织集团公司在用计量检测设备的修理检定工作。
9、组织集团公司大型计量检测设备强检前的修理、保养工作。定期对现场标定的计量检测设备进行周期标定,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1O、配合上级计量部门做好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11、接受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专业仪表组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2、加强计量人员的专业技术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3、完善计量标准,建立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校准系统。 4、根据生产需要,按期完成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的修理、校
准工作。
5、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计量检测设备校准原始记录管理,严格准用证管理。
6、加强计量标准器管理,定期申请上级计量部门对标准器进行检定,不使用超周期或不合格的计量标准。
7、编制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自校部分台帐,并制定年度校准计划。
8、加强在用计量检测设备的定期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按规定填写巡检和维护保养记录,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出现问题,及时与本单位计量管理人员联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理。
9、接受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检定和校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计量检测设备实行计划、采购、检定(校准)、验收、使用、封存、启封、报废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各种计量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校准周期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 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证书;
2、使用人员必须持有上级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检定(校准)证书;
3、检定(校准)条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标准器使用的要求;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使用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检测设备,应按规定向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计量检测设备的修理、检定(校准)质量和使用要求,对在用计量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各种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合格标志的填写要规范,未取得检定(校准)员证的人员,不得开具合格证或封印。无合格标志或合格封印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 计量检测设备检定、校准原始记录的管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技术档案及资料必须齐全。
第四章 计量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新产品项目、新建项目、科研项目,涉及计量检测内容的,从施工到正式移交生产质量技术部前由项目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移交前由生产质量技术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十九条 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涉及计量方面内容的,必须经计量人员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或属于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