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就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
三、当员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变更其劳动岗位及相应的劳动报酬,员工应予以服从公司安排: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八条 员工辞职和解聘
一、员工辞职: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批准员工辞职。确因员工本人及家庭重大变故必须辞职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须提前三天,正式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无故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二、员工解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解聘员工。确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方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受到解聘或除名处分的,按处分书面通知日期办理解聘手续;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聘者,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到期即办手续;确因企业重大变故或人为不可抗力的因素须提前解聘员工,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因其他情况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交接:无论何种原因离职的员工,在离职前,都必须办理离职手续,交接清楚财、物、资料、业务工作等,并在交接清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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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入档,方可离任。
四、离职待遇:
1.员工离职的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工作日期在半月之内的,按半月计算;在半月以上的,按满月计算。保险福利按工作日期满月计算。
2.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按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正式录用的员工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只有见习期和试用期工作时段的员工和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者及受除名处分者,不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均应遵照执行;
二、本制度条款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及总经理;
三、本制度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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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高律师修改。
蒋中 201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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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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