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产品致人因缺陷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除此之外,许多专门实体法中亦有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定,故该条最后一条又添加了一个弹性内容,“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又一考虑因素。一方当事人虽应当负担证明责任,但若对方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实施了妨害证明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实施了禁反言行为,而致待证事实不能或难以证明的,如何处理呢?在我国,通行的做法是,推定该待证事实不利于妨害证明的当事人,而该当事人可以举证推翻该推定,换言之,由该当事人就该待证事实负担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妨害证明行为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理,若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3]
五、 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意义
(一)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的意义
1、纠纷发生前,当事人如果了解一旦发生纠纷自己将对哪些事实负证明责任,那么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特别是实施数额较大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就会尽量采用将来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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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方式;对那些即将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这样,今后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既能通过行使诉权,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保护。
2、在起诉前,有利于当事人对发动诉讼与否作出正确抉择。尽管提供证据并不是起诉成立的先决条件,但如果起诉人既不能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现成的证据,又不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线索,对知道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诉讼的黯淡前景是不难预料。此时与其冒着极大的败诉风险提起诉讼,倒不如先在证据方面做些补救工作再起诉。 3、在诉讼中,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提供证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强化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状况对诉讼胜败的影响明显增大,只有明确了自己对哪些事实负证明责任,当事人才能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提供证据。[14]
4、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对待败诉的判决。如前所述,当案件事实最终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人民法院将不得不作出不利于对该事实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裁判。但另一方面,当事人主张的该事实可能完全是真实的,只是无法证明而已,就可能感到自己受了冤屈,甚至会误以为法院裁判不公,而当事人如果明白证明责任,就能够理解和接受败诉的判决。
(二)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意义
1、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向当事人收集证据。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补充提供证据是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混淆了证明责任的分配,不要求主张某事实存在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却要求单纯否认该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事实不存在。这不仅会使该当事人陷于无法举证的困境,而且有悖于审判公正的原则。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分清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就能避免发生这种错误。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当案件事实的真伪无法确定时,证明责任便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案件处理的结果完全取决于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此,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混淆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就必然会造成错误的裁判。
3、有利于发现裁判中的错误。既然混淆证明责任承担是造成错误裁判的原因之一,那么有权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有权对生效裁判进行审查的组织或人员就必须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以便一旦发现错误,及时的予以纠正。另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发现审判人员因混淆证明责任的分配作出了错误的裁判,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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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理由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15]
以上提出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律,使双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大致均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的处理民事案件,有利于我国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进行民事诉讼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虽具有很高的合理性,但由于其偏重法条规定的外在形式,而难以适应社会和法律发展的需要。为了补充、修正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和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理论上积极探讨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法理,制度上确立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特殊规则由于是一般分配规则的例外,难以成为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所以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原则上应由法律的明文规定才可予以适用。分清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诉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诉讼主要表现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活动。民事诉讼理想状态的实现依赖于这两种权能的正确行使。分清证明责任的分配,既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又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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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金长荣 主编.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用能力培训》.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 [2]邓辉辉 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1次 [3]卞建林 著. 《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4]骆永家 著. 《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 [5]李浩 著.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 [6]李浩 著.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民事诉讼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52页 [8]张卫平 著. 《诉讼框架与程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陈刚 著. 《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美]迈克尔·D·贝克斯 著.张大显等译.《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1][德]汉斯·普维庭 著.吴越译.《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宋朝武 著. 《民事证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3]曾宪义 主编.邵明 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14]叶自强 著. 《中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15]何文燕 廖永安 著.《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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