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资料(2)

2018-12-27 17:33

3. 以下哪些情况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1)王先生因病去世,其家人要承受每年3 万元的收入损失。王先生的家人以

王先生为被保险人投保终身寿险。

(2)与妻子离婚之后,在双方对子女监护权协商未果之时,王先生欲为其子女

购买人身保险。

(3)A 公司已为一批进口货物缴纳了预付款,货物在对方国家港口即将启运,

提单尚未转手。A 公司就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答:1)并未说明是否与其家人有抚养、赡养关系不符合人 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种类,所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2)符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种类第2条,所以虽然离 异仍有保险利益.

3)由现有利益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海上承运人对货物运达的预期收入),

所以具有保险利益。

4.周先生在为其房屋投保财产保险时,将门牌号“9”误写为“6”,并且向保险公司隐瞒了其房屋毗邻一家烟花爆竹厂的事实。投保三个月以后,周先生的房屋失火,损毁了一些物件。上述哪项事实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该事实又会对合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 *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合同无效的情况: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影响合同成立的重要事实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骗赔)

3.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安全责任 4.财产保险合同风险程度增加

5. 人身保险合同中误报年龄且超过年龄限制的 6.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逾期未复效的 7. 投保人未缴保费

8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无效。

9 .合同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10.恶意的重复保险

保险公司可根据投保人隐瞒邻居情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 付赔偿。

5. 王先生为一批货物投保了运输险。载货车辆在 运输途中发生车祸,因此导致货物损毁。

保险公司在实地勘察时发现此批货物属于走私物品。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据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答:按照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违背告知义务;且按照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违

背保险利益必须合法的要求,所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备保险利益,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

6.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

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 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 确吗?为什么?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1)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

保 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与王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张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张某作为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给付。 2)而且保金10万元属受益人财产,所以刘某无权要求从中获取2万元。

7. 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

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 年 1 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 “ 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 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答:虽然两年内的自杀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但如果我们细究死亡

事故的最直接原因可知,自杀是由于精神分裂症导致的,所以本案中死亡事故的近因是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应予给付保金。

8.保险是如何起到风险管理职能,补充损失的?

答:核心要点

(1)数理预测:通过使将来损失的期望值=将来缴付保费的期望值,来制定

定期合理的保费,以便支付将来可能的损失 (2) 合同关系:约束双方的缴费、补偿权义

(3)损失共担:大量的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形成的 保险基金,以赔偿偶发的损失

(4)转移风险: 定期交少量的保费,避免巨大的损失 (5)衍生出资金融通的功能:扩大承保能力、范围

第二次作业

1.市场上的人身保险一般采取年度均衡费率的方式,即在投保人缴费期间,每年收取的保险费不变。假若王先生购买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每年缴纳相同的保险费;但由于王先生的死亡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提高,保险公司每年应当收取的精算保费是逐年升高的。试解释保险公司要求的这种缴费方式如何与被保险人逐年升高的死亡率相容。为什么保险公司会选择这种缴费方式?

答: 根据寿险定价三因素:死亡率,利率,费用率,其中死亡率与保费成正

比又与年龄成正比,所以保费应该随年龄增长而提高。

但人身险中的供求弹性比较大,主要因为许多险种都是自愿性的,所以需求很容易受保费的高低影响。如果年龄越大保费越高,必然导致年龄越大人们越少买寿险产品。

介于此保险公司提供了均衡费率的方法,就是保费不随年龄提高。年轻时缴的保费高过实际的给付,余额作为准备金,储蓄起来预备年老时,补贴年老时不足的保费,以便共同面对给付的要求。从而使各个年龄的人都可以享受保障。

2.试考虑以下人群可能需要哪些类型的人身保险: a. 你的父母

b. 刚出生的婴儿

c. 身体孱弱,经常住院的病人。 d. 退休后没有经济来源的老年人。 e. 美国总统。 f. 战地记者。

答:父母因为是家里经济的支柱可以购买寿险,当意外发生时使家里的成员有经

济补偿

刚出生的婴孩很容易生病,可以买寿险附加健康保险 经常住院的病人需要健康保险 退休的老年人需要年金险

美国总统可以购买寿险,意外伤害险 战地记者意外伤害险

3. 万能人寿保险产品与变额寿险产品相比有哪些区别?

答:通过享受投资的利益都可以比较好的应对通货膨胀,但不同在于:

变额寿险是投保人自己承担投资的风险,保金不可预定的,就是投资收益与最低保障的较大者,但如果获利利息较万能险高;万能险的投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利息相对低但稳定,此外保金分为三部分成本,储蓄,保障,相对是可预测的。

4. 在十三种主要的标准寿险保单条款中自杀条款规定两年的免责期限有何意义?为什么不将自杀定为除外责任呢?

答: 自杀情况一般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应该是

非故意的这一角度来看,自杀的行为不应当属于人身保险的承保范围,人身保险中的寿命及生命的保险,一般来说,指的是“保险”自然的死亡或者是疾病导致的死亡。但自杀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道德风险,有一些自杀是因为精神失常或由儿童等不具有完全行事能力的人因过失导致的,对于这样的被保人,基于保险法的宗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自杀条款未被定为除外责任。

中国将期限定为两年,是因为根据心理学的有关研究, 一个人在两年以前即开始有自杀的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是很小很小的。所以,中国保险法中自杀条款的这种规定,既可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补充: 对投保人有利的: 对保险人有利的: 对双方有利的: 1不可争条款 11 自杀条款 2 年龄误告条款 3 宽限期条款 9 受益人条款 4 中止复效条款 12 完整合同条款 5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6,7 保单贷款条款 8 红利任选条款 10 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13 免费观望条款

5.周先生今年50 岁,预计在10 年之后退休。由于退休之后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周先生想现在购买一份年金保险,以维持退休之后的生活。你觉得那种产品比较适合他?要为他选择一个合适的年金产品,还有哪些情况是你想要了解的? 答: 延期年金险,看他进行趸交还是期交保费,给付是定期还是终身的,如果定期年金是否选择金额和保期保底。在保险里面很难说趸交和期交保费哪个更划算,因为趸交也许在总额上会便宜些,但考虑到通货膨胀就很难计算得失了。但是有储蓄功能的寿险中趸交可以享受更多的利率优势。

6. 面对医疗费用的不断上升,健康保险可采取哪些策略?

答:1)保期短以便及时调整保费,2)保费随年龄而增加,每年更新

防止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3)等待期条款,4)成本分担 防止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5)管理式的医疗保险

案例题:

1.试计算以下不同情形下各类寿险保单的给付金额:

周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 万元。投保时, 周先生将自己的实际年龄40 岁虚报为38 岁,而当时40 岁男性对应的保 费为400 元,38 岁男性对应的保费为380 元。若干年后周先生病故,保 险公司发现其误告年龄,保险公司是否必须履行其给付的义务?如果答案 是肯定的,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应当是多少?

答: 照年龄误告条款,因为40岁仍在保障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给付

义务;只是20万元保金不能全部赔偿,而是按照比例 380/400*20=19万元。

2. 刘某在2007年5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20万元的20年延 期年金保险,一次趸交保费5万元,恒定利率3%,且保费不考虑成本的支出以复利积累;同时又购买了一份2年期保额12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5月刘某不幸车祸死亡。刘某父母作为其指定受益人可从保险公司得到多少金额?为什么?

答: 答 首先车祸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而且在保期范围内,所以12万元的保额可以归刘某父母;而年金险是20年延期的,所以还没有达到年金的给付条件,于是不能得到20万的保额,而只能得到刘某缴付的保费与保单价值中最小者,因是两年保单价值会因成本费的扣除而小于所缴保费,所以对所缴保费复利积累得总数是:

2

5*(1+0.03)= 5.3045万元 , 刘某父母总共可得

12+5.3045=17.3045万元

3. 某企业于19XX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通常的人身保险合同,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少量的短期意外险,可以另行约定生效的日期。比如,某人于2008年7月1日与

某保险公司签订 了境外旅行保险合同,同时在合同里约定,合同的生效日是2008年7月10日,终止日是2008年8月8日。由此,本合同的成立日是2008年7月1日, 生效日是2008年7月10日。对于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成立日和生效日是不一致的。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生效日开始计算的。

不负保险责任,因为5月30日,该保险单尚未开始生效。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指明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违反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特征之一,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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