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公文收发管理规定

2018-12-27 17:52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公文收发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文收发工作,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依据《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文的签收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的文件,均由秘书翻译处指定专人负责签收、登记、编号。

2、密码电报、明码传真电报的签收应根据自治区党委的有关要求,由秘书翻译处机要员负责签收、登记、编号。

3、网络电子邮件由秘书翻译处网络信息员负责接收。其中署名发给有关部门的由计算机直接转发;发给办公厅的,由网络信息员接收打印、登记、编号。

二、公文的发送

1、秘书翻译处对来文签收、登记、编号后,应按公文性质及时分类,根据要求提出拟办意见,重要公文送办公厅领导签批。秘书翻译处根据拟办意见和办公厅领导签批意见,及时将公文分送有关委厅领导或厅室(处)阅办。

2、委厅机关各厅室(处)对外发送的公文,一般由起草公文的厅室(处)自行将公文装袋、封口、署名、填写机要交寄单并编号,送秘书翻译处收发室签收、登记、外发。

3、委厅机关各厅室(处)对外发送传真时,应由委厅领导或办公厅领导签发,秘书翻译处进行登记、编号、盖章并由具体承办人员签字后方能传送。传送完毕,将底稿退回发文部门。

4、外发的电子网络邮件,经由委厅机关各厅室(处)领导同意后由各部门网络信息员直接发送;因故不能发送的,由委厅领导签批并送秘书翻译处分管领导登记、盖章、编号、签字后交秘书翻译处网络信息员发送。

5、各厅室(处)对内发送的公文,一般由起草公文的部门自行发送。

三、公文的归档、上交和销毁

1、秘书翻译处要注意传阅公文的去向并及时收回已传阅完毕的公文,进行整理分类,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上交或销毁。

2、省军级文件、绝密文件按规定每半年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清退一次。

3、其他不应上交和归档的文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销毁。

4、密码电报、明码传真电报由秘书翻译处自行管理,年底自行组织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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