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精品

2018-12-27 17:53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2013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分配制度,强化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学院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2012年7月通过的《杭州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及《关于学院(部)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方案致力于在全院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兼顾公平和效率。努力保证教师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同时坚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协调发展,树立向高水平、高质量、高平台倾斜的导向。通过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全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水平,努力实现教学与科研一流的人文学院发展目标。

二、基本原则

1.遵行“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院内绩效工资分配应有利于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学院的综合实力;有利于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与管理服务等工作;有利于吸引与稳定高水平、高素质人才,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2.遵行以岗定酬,优劳优酬,分类考核,倾斜一线的原则。强化岗位管理,适度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拔尖人才、中青年骨干教师与管理骨干倾斜,向真正为学院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与个人倾斜。在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基础上,适度考虑个体差异性,对奖励性绩效工资适度实行“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的分类考核。

3.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以岗位聘任为前提,体现在岗原则。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管理任务的,才能享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全年分十二个月发放。

4.各级别教师,每学年必须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不愿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不能定相应档次的校内基础津贴,或者业绩津分配时在相应档次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一级。

5.遵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岗位津贴分配的公开化,做到公平、公正,让广大教职工参与、监督岗位津贴分配的全过程。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对象

学校事业编制内受聘上岗的教职工,包括教学与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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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四、绩效工资改革的内容

本次院内绩效工资的改革,分别对学院教师与行政人员进行分类核算,将绩效工资分类划块核发,按照学校核定的绩效工资额度,对全院教工的工作业绩进行合理分配。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与核发

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基础岗位津贴+奖励性业绩津贴 其中:

基本工资=国家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工龄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

基础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岗贴津贴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因素部分)。

奖励性业绩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效益因素部分)

1.基础岗位津贴的核发

基础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岗贴津贴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因素部分)两部分组成。根据学校暂时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因素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45%。

基础岗位津贴在专任教师完成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行政教辅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考核合格后,学院予以全额发放。

专任教师未完成本年度基本工作量,学院按照奖励性业绩津贴的计算方法进行扣发,扣发部分最多不超过基础岗位津贴总额的50%。行政教辅人员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学院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标准扣发,扣发部分最多不超过基础岗位津贴总额的50%。

2.奖励性业绩津贴的核发

根据学院教职工超额完成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核发,该部分不包括学校直接发放的高水平科研奖励、交通工作补贴、午餐补贴等。

六、奖励性业绩津贴的核算办法

教职工需完成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后,才能参与奖励性业绩津贴的分配。学院原则上依据《杭州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杭州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计算业绩点,各级岗位的基本工作量考核标准分为 “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等三种类型,每年度年末由本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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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情况申报下一年度的类型,年末进行考核结算,原则上当年不得更改。

专任教师各级岗位每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类型 岗级 教授 教学为主型 副教授 讲师 教授 教学科研型 副教授 讲师 教授 科研为主型 副教授 讲师 教学基本工作量 3 3 3 2.5 2.5 2.5 2 2 2 科研基本工作量 0.69 0.62 0.54 0.99 0.84 0.75 1.47 1.32 1.15 工作量均按附件中业绩点计算方法统计数值,研究生培养业绩点纳入教学基本业绩点中。 备注 注:年末考核时,科研工作量未达到相应岗级“教学科研型”的基本工作量者,按照“教学为主型”进行考核;科研基本工作量,专职科研编制人员乘系数300%,法定退休前三年内的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乘系数70%,档案、图书、实验等教辅人员乘系数30%。

1、专任教师的奖励业绩津贴核算办法

奖励性业绩津贴是完成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的前提下,超额部分业绩点可参加奖励性业绩津贴的分配。为了体现学校关于在教学上向优质课程及师资倾斜,科研上向高水平、高质量成果倾斜的指导性意见,计算方式如下:

教师个人奖励性业绩津贴A=(X+Y)*M

A为该教师的奖励性业绩津贴;X为教学超额业绩点; X=(本科教学业绩点X1 +研究生教学业绩点X2—教学基本工作量定额);Y为科研超额业绩点;M为每个业绩点对应的金额。

M=(学校下拨奖励性绩效工资效益部分总量—学院预留部分)/学院超额业绩点总额(∑(X1 +Y1*K21+……+Xn+Yn*K2n));

注:学院科研奖励已体现业绩点中,不再另行奖励;“学院预留部分”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开支:外聘教师课时费、返聘和外聘人员工资、行政管理教辅人员的奖励性津贴、兼任职务的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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