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努力完成上级医师交办的各项业务工作,并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工作。
医士职责
1、在科主任和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本专业具体业务工作。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具体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3、协助上级医师组织基层人员的培训,指导下级业务人员工作,具体做好宣教工作。
4、认真执行各项常制度,参加业务学习,技术考核,提高业务技术能力。
5、服从上级医师指导,及时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工作。
主检医师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法律开展婚前保健工作。
2、依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主检医师除能承担婚前保健医师职责外,应负责对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的质量控制的技术指导。
3、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复审并签字。
4、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影响生育的疾病进行复查,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意见,向受检人说明后签字。
5、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及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填写转诊单逐级转诊,依据反馈的确诊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6、对医学上认为“暂缓结婚”及“不宜生育”的服务对象,应耐心阐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7、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每日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每月组织质量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8、审核检查各种登记资料及统计报表,负责资料汇总,定期分析总结,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
婚前保健医师职责
1、婚前保健医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法律开展婚前保健工作。
2、男女婚前保健医师除分别负责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外,还应了担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3、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
4、在婚前保健服务中,应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5、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的证件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6、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应强化无菌观念,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7、在服务对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8、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时应按照统一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字迹清楚。
9、对诊断有困难的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指定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
10、对影响结婚生育的疾病,应征得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并指导落实好有关措施。
11、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可以矫治的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12、做好登记和随访工作,保持各种原始资料内容齐全。 13、做好统计报表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4、婚前保健医师应加强业务学习,重视累计病例,及时分析研究以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
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
一、依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除承担婚前保健医师的职责外,还应负责婚前保健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复审并签字。
三、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影响婚育的疾病进行复查,记录补充病史及体征,复核诊断依据和医学意见,向受检当事人说明后签字。
四、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及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审核后转诊,依据反馈的确诊结果,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五、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暂缓结婚”、“不宜生育”或“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双方意见”的服务对象,应耐心讲明科学道理,提出医学意见,进行重点咨询指导;对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提供以知情选择为原则的长效节育措施。
六、对《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记录;每季度进行质量分析,组织讨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七、审核检查各种登记资料及统计报表,定期分析总结,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
高危孕产妇急救管理制度
1、孕妇早孕建卡时,应对孕妇进行高危评分及初筛。 2、高危孕产妇要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健康手册上作好记录,高盖高危标志,实行专案管理。
3、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 4、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写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
5、对筛出的高危产妇按其严重程度转到相应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6、高危孕产妇需转诊,转院者应填写转诊单。 7、应设有抢救室、手术室、产房、备有实用抢救设备及药品。
妇 女 保 健 科 工 作 制 度 与 职 责
泰和县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