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

2018-12-27 18:11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

一、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现状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过去很少把这一问题与跨国公司联系在一起,因为在中国民众的心目中,跨国公司往往意味着经营规范、诚实守信、质量可靠。但近年来所出现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典型案件使中国民众对于跨国公司的形象产生了怀疑,同时也使众多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活动浮出了水面。

2004年11月,朗讯中国向北京市反贪局提交了一份长达800页的文件,就其公司在中国运营中涉嫌向有关中国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进行了汇报,其中涉及到中国几大电信运营商。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发表调查报告,认为美国DPC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 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

2007年 5月,有媒体报道宝洁公司曾陆续向已被取缔的全国牙防组“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途不明。

2008年 8月,法国零售巨头家乐福中国区曝出采购环节商业贿赂案,8名涉案管理人员因收“黑钱”被司法机关拘留。

2009年7月,美国司法部通报了CCI行贿案及相关涉嫌企业的名单,CCI全球工厂销售总监承认:从2003年3月到2007年8月,为了获得订单,他的手下和代理人支付总计100万美元给中国国有企业官员,公司因此获得利润约500万美元。

2009年8月,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4名员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件中涉及买卖知识产权、倒卖原材料、高薪挖角、倒矿套利等行为,所提出的经济损失额度高达7000亿人民币。

这些著名跨国公司在中国所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影响了跨国公司自身的声誉,干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更重要的是引起了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进而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二、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频繁发生的原因

第一、逐利是商业贿赂的内在动机。追本逐利是资本的本性,也是市场的本性,当这种本性成为一种难以满足的贪欲,就会诱使跨国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巨额利润,由此犯下商业贿赂的“原罪”。跨国公司尽管在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但毕竟是外来的经济力量,在参与有关政策方面还是不占主导先机,单纯靠技术、经济实力,不一定能有市场准入机会,去获得高额的利润。

第二,资源垄断为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商业贿赂提供了可能。资源垄断与商业贿赂相伴相生。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从业人员手中所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权力部门与企业存在太多的微观接触,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管理权等公权力的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猎取的对象,各类强势组织权力寻租的机会大大增加,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第三,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为跨国公司商业腐败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中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和制度环境以及企业商界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沉默”使各交易参与方产生了关于潜规则的悲观心理预期。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缺憾使跨国公司敢于钻制度的空子。

第四,某些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态度变相助长了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中国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本不足,技术相对落后,企业核心竞争力弱,人民生活水平较差,尚处于钱伯斯“双缺口”理论描述的状态,许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一味给予跨国公司“超国民待遇”,甚至对跨国公司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行为。

第五, 国内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首先,我国立法存在漏洞。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构成要件及表现都表述得过于抽象,导致对违法性质难以裁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执法主体比较分散,不能形成合力,增加了执法的成本。其次,监管不到位。在管辖权限上,公安、检察、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多部门管理并且分工不明容易导致监管疏漏。最后,惩处力度不足。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中规定: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贿赂行为一旦被查出来,其总部以及所有集团都将整体受到法律的追究,并且再也拿不到美国政府的采购项目。相比这一严厉的法律,中国政府对此类事件的惩处力度明显不够,而且都以处罚个人为主,辅之以单位处罚,并且没有具体的经济处罚规定。

三、对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策

面对在华跨国公司频频出现商业贿赂问题的现状和我国当前加大反商业贿赂力度的局面,我国必须努力加强对跨国公司在华商业活动的监管,同时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促使跨国公司自觉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要求,做到不能为,也不敢为。

第一、倡导诚信经营,纠正被歪曲的财富观。我们必须积极加强商业道德教育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商业道德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主体树立自律意识,使崇尚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成为人们参与商业活动的共识,为维护市场秩序创良好的社会氛围,彻底走出商业贿赂潜规则的怪圈。

第二、加强制度创新,有力减少寻租源,实现监管关口前移。源头治腐是治理商业贿赂治本之策。通过制度创新消除租金存在的基础,使经济人无租可寻,或者以拍卖的形式将可能的寻租过程公开化,把租金收归国有。我们必须从制度创新和管理流程设计进行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加强对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行为的监管。面对在华跨国公司频频出现商业贿赂问题的现状以及这种行为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严重危害性,各部门应该齐抓共管,从加强在华跨国公司商业活动、财务披露、审计、票据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共同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强有力的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专门机构,以遏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

第四、企业要主动承担反商业贿赂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形象关系到企业的盛衰存亡,为保证其长足发展,企业就不能仅仅考虑利益问题,必须通过“道德投资”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诉求。防治商业贿赂,公司的社会责任至关重要。强化政府引导、激励机制。尽管履行社会责任大多是企业自愿性行为,但对于反商业贿赂的责任必须通过政府的引导才会有重要的实质性效果。

第五、让市场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我们应当着力按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构建合理、规范的市场制度和公平竞争秩序,让市场无形之手进行自我制约,从内部来消耗产生贿赂行为的势能,减少行业垄断是从业者战则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第六、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要按照我国的情况,完善对跨国公司履行反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形成制度。应当采取国际主流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现阶段贿赂范围从单一的财物扩大到非财物利益,对商业贿赂进行多层次的防御和打击。将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打击贿赂的过程从商品的购销环节延伸到整个交易的始末,将打击商业贿赂的触角延伸到一切可能发生的过程中。加大对国际商业贿赂的惩处力度,使贿赂的间接成本增

大,令贿赂主体无利可图。

第七、加强国际合作。跨国公司商业活动行为后果是跨国界的,所以我国在打击国际商业贿赂时必须与其他国家进行国际合作。国际商业贿赂是全球性问题,中国应该加强与联合国、经合组织、世贸组织、国际商会、国际刑警组织等政府或者非政府间组织的合作,对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国际规划,大范围、全方位打击国际商业贿赂行为。

总之,反商业贿赂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国内外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话题。治理商业贿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至关重要。跨国公司必须从自身做起,履行反商业贿赂的社会责任。同时国内政府与企业应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形成国际监督氛围,以达到全面防治国际商业贿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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