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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彩涂镀锌钢板品质争议案评析Q
作者:李时民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第10期
一、案情概要
中国A公司(卖方)与德国B公司(买方)于2011年5月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彩涂镀锌钢板10000公吨,单价每公吨1075美元CIF加里宁格勒,品质瑕疵率不超过5%。2011年8-9月装船,分两批装运,第一批6000公吨,第二批4000公吨。合同还规定:有关数量索赔,买方需在货到口岸卸货之日起50天内提出。有关品质索赔,买方需在货到口岸卸货之日起70天内提出。不同批次的货物在检验及索赔时分别视为独立合同。其后,德国B公司又将货物转售给俄国C公司。
2011年10月1日,俄国C公司在加里宁格勒收到了第一批货物6000公吨。
2011年11月1日,俄国C公司在加里宁格勒收到了第二批货物4000公吨。但该公司声称:已收到的第一批货物存在品质缺陷,故拒绝接受第二批货物。德国B公司只得将第二批货物暂时存仓,后设法转售俄国D公司。
2011年12月1日,德国B公司分别造访两家俄国公司,对前后两批钢板进行现场检查。 2011年12月15日,德国B公司通过电邮告知中国A公司:钢板存在聚酯涂层缺陷、锯齿利边等品质缺陷。
2011年12月25日,由德国B公司委托的独立勘验机构Schroder & Schmidt GmbH派员前往两家俄国公司对货物实施检验,中国A公司和德国B公司均派代表出席。
2012年1月1日,德国B公司通知中国A公司称:两家俄国公司要求就品质缺陷降价20%,否则拒收货物。为止损,德国B公司已同意降价,并要求中国A公司承担其降价损失。中国A公司予以拒绝,德国B公司遂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将双方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德国B公司诉称:
1.俄国C公司于2011年10月1日收到第一批货物6000公吨,后又于2011年11月1日收到第二批货物4000公吨。俄国C公司发现第一批货物存在品质缺陷,故拒绝接受第二批货物,并向德国B公司提出索赔。德国B公司只得设法将货物转售俄国D公司,并于2011年12月1日派员前往加里宁格勒检查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