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三)管理层人员对业务的监控。
(四)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了解业务计划的适当内容,配合项目团队工作。
第十八条 在评估业务计划环节,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评估计划编制前对业务基本事项的明确; (二)评估计划编制的参与者; (三)评估计划的内容和繁简程度;
(四)评估业务时间进度、质量和成本之间的制约关系,评估计划的可执行性;
(五)评估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六)评估计划以及计划调整的编制、审核、批准流程; (七)评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十九条 评估业务计划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编制评估计划前要对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做进一步的明确,以确保项目负责人:
(一)对该项业务是否继续、推迟或终止提出建议; (二)为编制评估计划、开展后续活动而组织资源; (三)确定是否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四)确定是否对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适当的培训; (五)确定是否开展初步评估活动。
第二十条 对于复杂、庞大的评估业务,评估业务计划环节
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编制详尽的评估计划,评估计划应当尽可能考虑到各种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第六章 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环节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得以遵守,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环节,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事项制定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
(一)项目团队组建及工作委派; (二)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 (三)编制评估报告; (四)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 (五)内部审核;
(六)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 (七)报告签发及提交。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组建项目团队时,应当确保项目团队整体具备适当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评估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项目团队委派任务并传达业务背景及有关要求等信息,使项目团队成员了解拟执行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目标。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制定现场调查、
收集评估收集、评定估算以及编制评估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一)现场调查实施方案;
(二)评估资料获取的渠道以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评估方法选择的恰当性、评估参数指标选取的合理性; (四)评估报告与相关法律法规、评估报告准则的符合性; (五)项目负责人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设臵专门部门实施评估业务的内部审核。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确保未经审核合格的事项不进入下一程序,确保未经审核合格的报告不交付委托方,内部审核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
(一)不同业务特征、风险类别的内部审核流程; (二)不同级别项目内核人员的资格标准要求; (三)不同级别审核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四)不合格事项、不合格报告的处臵办法。 项目内核人员不应当审核自己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就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的解决制定政策和程序,包括:
(一)就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向评估机构内部或者在适当情况下向评估机构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二)处理项目团队内部、项目团队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内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只有对分歧意见形成处理结论,才能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报告签发制度,规定报告的
签发人和签发程序。
第七章 监控和改进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采取适当措施,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目的在于:
(一)评价质量控制体系是否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是否符合评估机构的实际,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
(二)评价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了质量目标;
(三)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使其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的监控措施通常包括:
(一)建立信息系统,收集不同渠道来源的相关信息,并管理和利用这些信息,为评价和改进质量控制体系提供依据;
(二)对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三)对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条 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质量控制体系中的相关控制主体应当采取与其影响程度相适应的纠正措施以消除原因,防止其再发生,并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进行评价。
对监控中发现的潜在问题,评价其重要性,采取与其影响程度相适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发生。
第三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对来源于监控和其他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价质量控制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并评价改进的机会。
第八章 文件和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文件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质量控制体系各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均为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误用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并及时归档。
记录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的处臵所需的控制。
第三十四条 业务质量控制记录可以根据重要性和必要性来设计其内容及深度,以满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及相关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