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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义看《罗马规约》侵略罪的犯罪要件
作者:赵海燕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4期
摘 要 自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侵略罪一直作为法院管辖的国际罪行中较为特别的一个而存在。本文通过探讨侵略罪的定义,并结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侵略罪的修正案,对侵略罪的犯罪要件进行初步分析,力求加深对于侵略罪的研究了解。 关键词 侵略罪定义 罗马规约 修正案 犯罪要件 一、侵略罪定义
1、国际法上侵略罪的发展
侵略罪又称破坏和平罪、反和平罪,它作为公认的国际罪行,在多个国际条约中均有涉及。1919 年《国际联盟盟约》第一次明确将侵略战争列在了禁止之列。其第 10 条规定:“联合会员国保证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略。”其后,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禁止使用武器和以武器相威胁”这两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做出积极贡献,并构成了确立侵略罪的实在法基础。豍自此,侵略罪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2、二战之后的侵略罪定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纽伦堡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东京宪章》)的第 6 条也都规定:“反和平罪:也就是说,计划、准备、提出或者发动侵略战争或者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者保证的战争,或者参加完成任何前述战争的共同计划或者共谋。”这一时期对于侵略罪的定义大体相似,但是,“缺乏明确处罚战争犯罪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少指控破坏和平罪的证据,似乎更能证明是战争罪的行为。”豎
3、联合国对于侵略罪的定义
联合国关于侵略罪取得的最为令人瞩目的成果就是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3314(XXIX)号决议。在此决议附件列入了《侵略定义》,其第1条规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虽然只是联合国大会做出的决议,并不具有强制力,但决议为之后的侵略罪的界定提供了重大的指导意义。 4、《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侵略罪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