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思考与治理》

2018-12-27 18:43

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思考与治理

摘要:通过对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告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现状及其危害进行了分析研究,归纳出造成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对进一步研究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最后对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 危害 原因分析 对策

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人口安全的一个重要指标,关系到人口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也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出生人口性别比越来越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现状及危害

出生性别比是指一定区域某一时期内出生的男孩总数与女孩总数的比值,通常用每百名出生女孩数相对应的出生男孩数表示。联合国设定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值波动在103-107之间,超过107则为性别比偏高。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国家统计局马建堂局长指出,出生性别比是118.06,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出生人口性别比116.86还提高了1.2个百分点。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是中国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在还处在继续攀升的状况。人口性别有其内在规律,长期失调将对社会造成危害。

1、不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由于父母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对女性失去应有的关爱,使女孩的心灵从小受到挫伤,幼小心灵得不到温暖,必然导致她们的性格变得内向和孤僻。

2、加大了女性就业压力。由于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男性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上升,畸形的人口发展使社会很难满足男性的就业需求,相对于有限的就业岗位,男性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将有大量女性从事的职业被男性侵占,导致女性就业岗位减少,在就业市场上,女性将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

3、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冲击。当男性人口远远多于女性人口时,许多男性无法找到同龄女性作为伴侣,将出现大量的“金元婚姻”、婚外恋、男同性恋等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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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婚姻和离婚率就将不可避免的持续上升,各种不道德的和丑恶的社会现象将变得更易于滋生,传统家庭的稳定将受到冲击。

4、加大了社会养老的压力。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障体系仍然不完善,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老年人依然要通过家庭养老的方式解决养老问题。人口性别比例过高,若干年后将有大量的成年男性因为没有子女而减少甚至失去它们的养老途径。如果这一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这些人的生活受到冲击并进一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二、人口出生性别比为何失衡的原因分析

(一)男性偏好的生育观是导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深层原因 1、传宗接代意识,决定了“女子不如男”。

中国虽有五千年灿烂文化,但儒家思想长期占领着平常百姓的意识高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男孩是香火继承者,祖业继承人”,这些想法用现在的眼光看是历史,是糟粕,是与社会发展相违背,应该摒弃,但它却实实在在扎根于百姓心灵深处,思想最底层。它根深蒂固、盘根错节,不可能轻易退出历史舞台。

2、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养儿防老决定了“要男不要女”。

“养儿防老”在农村不仅是传统观念,而是一种活生生的现实。农村不同于城市居民,有社会保障,有退休金。而农民在丧失劳动力后的生存由于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简单想法是晚年幸福只能靠儿子。它还包括:病床前的伺侯、平时交心闲谈、眼前走动的精神慰籍,试想一个不在一起生活的女儿能解决吗。老人怕孤独,已是不争的事实,“防止孤独”难道不是养儿防老的延伸。 3、人口老年化,决定了子女多负担越轻。

随着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的寿命也在不断的提高。按现在的情况,四世同堂的非常多,如果说双方独生子女结婚,到时负担的不仅仅是四个老人,而且有可能是六到八个老人。一旦老人生病同,年青人要上班,要照顾,根本无法解决这个问题,而子女多轮流不照顾就要相对轻松得多了。

(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生育是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 近年来,各种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不断普及为选择性人工流产、引产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普及,寻常百姓人家选择性生育变得越来越方便。到了21世纪,B超已在乡镇普及。同时,随着遗传技术、DNA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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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发展,染色体检测、羊水检查等方法都可鉴定出胎儿性别,为那些希望进行选择性生育的人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条件。

(三)农村经济的发展缓慢是导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观也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村出生人口的状况。现阶段,农村经济开始向科技化、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城镇化进程在加快。一部分农村人口开始转向城市,一部分留守农村经营着多样化的经济生产。经济的膨胀,旧有观念的驱使,使农村老百姓追求生男孩,并利用不法途径达到目的,从而使出生性别比不断升高。

(四)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不足是导致我国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原因 1、法律法规存在缺位,威慑力不强 。

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与法律法规存在缺位、威慑力不强有一定的关系。一是刑事责任规定存在缺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虽然作出了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既过于宽泛,其中刑事责任因为刑法无相应条款而变得空洞,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非法性别鉴定行为总体上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内的行为。二是犯罪主体规定存在缺位。近年来各地,特别是出生人口性别比高的地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绝大多数系执业医师所为,而《刑法》第336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医师,在适用刑法上受到限制,仅能依照《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三是定罪量刑规定存在缺位。对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由于医务人员通常都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他们非法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既不具备构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要件,也不符合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客观特征,不能按这两种罪定罪处罚。这种行为也不可能具备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条件,因而也不能以这三种犯罪论处。因此,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医务人员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无论情节多么严重,都无法以犯罪论处。因此,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处罚过轻,根本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2、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治理工作没有形成“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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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工作力度不平衡,各地区治理工作还没有形成“一盘棋”的局面。有的地区一些持一胎证孕妇到外地实施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为男性后,再返回本地生育。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存在的不平衡也加重了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治理难度。目前,以现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未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从而出现了现住地管不好,户籍地无法管、又要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的情况。各地对流入人口的孕情跟踪、检测、信息通报不规范,甚至不到位;流出人员作假现象严重,外出寄回虚假证明,流出地计生部门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造成育龄群众暗婚暗育、出生女婴漏报,特别是持证育龄妇女隐瞒孕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更加隐蔽,难以发现查处。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对策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长期失调将影响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深刻认识并高度重视。我们要以对历史、对民族、对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像控制人口过快增长那样,切实治理,刻不容缓。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坚持从五个方面入手,努力严防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

1、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一是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仅靠人口计生部门是难以奏效的,需要卫生和药监、司法等部门共同协调出台有利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政策法规。二是补充出台一些可操作的相应的刑事处罚规定,在《刑法》上作出明确规定。三是根据人口形势的发展,相应调整现行生育政策,允许一些地方、一些人群生育二孩。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真正保证执法的有效性,从立法方面加大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惩治力度,阻绝其利益空间,断其行为动机。

2、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要在全社会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危害性,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专项治理活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大力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消除性别歧视,提高妇女政治、经济地位,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要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纳入新农村建设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严重违法行为,自觉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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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快发展步伐,建立有利于控制出生人口性别升高的利益导向机制。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只有物质资料极大丰富,才能客观上让人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解除后顾之忧,从主观上削弱对子女的依赖意识,淡化性别偏好。因此,要将优惠政策重点倾向农村育龄妇女,帮助她们学习生产技术,发展经济,提高收入,提高地位。应重点帮助计划生育户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让他们在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国家应尽快建立覆盖农村的全民养老保障制度,转变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消除孩子效益的性别差异,扭转人们偏好男孩的生育观念,从根本上解决出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4、抓好优质服务,筑牢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大堤。一是要加强“村(居)民自治”等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村级两委、计生协、计生专干、卫生员、育龄妇女小组的作用,做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加以治理;二是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及时准确地掌握妇女孕情和服务需求,重点做好对符合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管理及节育措施情况的监测,防止任何环节上的疏漏;三是加强对技术提供者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使用B超的单位和操作人员教育,建立终身信用制度,将其与评优、评先和晋升等挂钩,增大因违法、违规而承担的信用损失成本;四是建立健全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规章制度,重点要抓好B超登记、B超使用监管、孕情跟踪服务、流引产登记、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审批、举报有奖等制度的建立,建立起全方位、立体式的防控机制。 5、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高度来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危害及治理的紧迫性,尽快建立起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区域协作、打防结合、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一是要专项清理,逆向查找。每年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重点对出生人口漏报、育龄妇女漏管、四项手术欠帐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清理,发现可疑问题,盯住不放,逆向查找,追究到底。二是上下联动,条块配合。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从纪检、监察、计生、卫生、公安、法院、检察院、药监、工商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合署办公,特事特办,为办案创造良好环境。三是依法办案,分类查处。对查实的“两非”案件,视其情节轻重分类处理。对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按照党纪条规予以严格处理;对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群众凡是能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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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予以从轻处理。四是依法从重、从快严惩抛弃、拐卖、溺杀女婴行为,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公开曝光。

总之,人口自身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出生人口性别偏高带来的危害性,采取宣传教育、利益导向、依法打击等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坚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人口基础。

【参考文献】

1、薛忠胜:《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研究与治理》,《我与国策同行》,2010年8月 2、刘廷辉:《浅谈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升高的危害及对策》,《河北计生期刊》,2006年8月

3、于景辉:《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成因及对策》,《学术交流》,2008第1期

4、王兴娟:《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思考》,《当代社科视野》,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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