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伊斯兰法中的婚姻制度

2018-12-27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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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至2014学年度第1学期)

题目浅论伊斯兰法中的婚姻制度 科目外国法制史 姓名 专业xxxx 学号xxxxxxxx

浅论伊斯兰法中的婚姻制度

摘要:伊斯兰法是阿拉伯封建国家的法律的总称,其中包容了伊斯兰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其中尤以婚姻制度为首要内容并最为发达和完备。本文从妇女结婚离婚方面浅析伊斯兰法中的婚姻制度。 关键词: 伊斯兰法,婚姻,古兰经,宗教

1、伊斯兰法的概念

伊斯兰法是指中世纪阿拉伯国家以《古兰经》为基础,以“沙里阿”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7世纪的阿拉伯半岛,是伴随着伊斯兰法的创立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和逐渐发展起来的。阿拉伯国家是以伊斯兰教为国教的政教合一的民族,因而伊斯兰法也就自然地成了在阿拉伯国家占绝对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体系。但也有观点说它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即伊斯兰教徒)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则”[1],而不是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适用于全体臣民的法典。因此,与世俗的法律制度相比,伊斯兰法显示了更浓厚的宗教色彩和伦理道德气息,尤其是在婚姻制度中。婚姻制度是伊斯兰法的核心内容,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时期中,伊斯兰法对于婚姻缔结和解除的规定,体现了相较于同时期的其他民族和法系相关制度的独特性。本文拟通过对伊斯兰法中的婚姻制度的分析和探讨,力图发现这种独特性的历史和社会成因。

2、伊斯兰法关于婚姻缔结的规定

同其他国家一样,伊斯兰国家非常重视婚姻。“伊斯兰教反对独身寡居,结婚被视作穆斯林的社会义务,忽视结婚往往招致众人的非议,甚至托钵僧亦非终身不娶。”[2]当时阿拉伯国家正处于发展和扩张的全盛时期,需要更多的人口来发展国内经济和统治、管理“殖民地”,因此,唯有鼓励甚至强制结婚,反对独身寡居,才能满足统治者对于劳动力的日益膨胀的需求。

2.1、一夫多妻制

伊斯兰法允许和鼓励一夫多妻制,对于能公平对待众多妻子的男子,允许其娶四妻。《古兰经》曰:“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种一夫多妻,其实是有限的一夫多妻,因为一个男子最多只能娶四个女子为妻(不算女奴)。《古兰经》关于一夫多妻制的规定,并非通常认为的对漫无限制的多妻制的限制,而是对于旧的婚姻形态的改革,因为对于当时阿拉伯人多妻的推断几乎肯定是不真实的。”[3]事实上,当时流行的是对偶婚,并非通常意义上婚姻那样紧密,而是比较松散,夫妻不是独占的同居。伊斯兰法规定该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用比较开明、进步、文明的婚姻制度,代替“蒙昧时代”杂居环境下的“滥交”的旧俗,严厉谴责“陷于奸淫”的“恶劣”男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通奸现象的发生,更符合宗教这个义务、伦理体系对于家庭的要求,整个伊斯兰国家因此而更加有序,这无疑与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愿望是一致并为之服务的。

2.2、婚姻缔结的条件

对于婚姻缔结的条件,主要规定在《古兰经》中,另散见于一些伊斯兰的宗教和民间习俗。

2.2.1、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

虽然伊斯兰法未明确规定男女结婚的婚龄,但是,从伊斯兰法对婚姻监护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监护人须是神智健全的成年穆斯林,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通常有未成年者的父亲、祖父、兄长等男性尊亲属或母系至亲担任,亦可由卡迪[4]担任。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不得结婚,男女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后才能结合。这种规定在以前的阿拉伯国家法律中是没有的,是基于宗教的伦理、道德的教义,才作出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保证了婚姻的质量,这与伊斯兰教的“仁爱”因素是一致的。 2.2.2、婚娶程序

古代封建社会极为重视婚娶程序,而伊斯兰国家由于宗教因素,对婚礼的重视程度更大。通常婚姻的程序是十分复杂冗长的,婚礼全过程需要8天完成。“自阿巴斯王朝第三人哈里发赫迪时代始,即深受波斯和拜占庭风尚的影响,而竭尽铺张奢侈之能事。”[5]个人以为,这与宗教热衷于宏大场面和仪式的传统,有很大关系。

2.3、 婚姻之禁止

伊斯兰法不仅规定了有效婚姻,还对无效婚姻和不正常婚姻作了界定,对于婚姻禁止也规定地非常苛刻。 2.3.1、对象禁止

《古兰经》曰:“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伊斯兰法禁止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和抚育关系的男女结婚,反对乱伦,因为作为以宗教为主要渊源的伊斯兰法,它来源于宗教,又服务于宗教,必然地恪守宗教所规定的有关伦理纲常。 2.3.2、身份禁止

古代封建社会对于身份等级的差别禁忌尤为着力,同时期的伊斯兰法,由于具有信仰的因素,在这方面更为注重,因而,在婚姻制度中对身份的差异就体现地淋漓尽致。《古兰经》曰:“你们不要娶以物为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为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伊斯兰法规定穆斯林男子不得同伊斯兰教、犹太教、基督教和琐罗亚斯德教以外的女子通婚;穆斯林女子不得同非穆斯林男子结婚。这些规定,实质是在维护伊斯兰教的尊严,保证婚姻在宗教层面上的纯洁性。 2.3.3、行为禁止

伊斯兰教规定,妇女不得重婚;男子不能娶重婚女子、与私自离异的前妻复婚;私下幽居的男女不能结婚。举行婚礼时,若证婚人不在场,则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的动机是使婚

姻的建立利于管理,以符合统治者的治理模式,又顺应伊斯兰法的宗教性。 2.3.4、时间禁止

《古兰经》曰:“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你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不要缔结婚约,直到守制期满。”寡妇的待婚期未满不能改嫁。其实,这一规定是确定妇女是否有孕,其目的,显然“是要辨明亲生子女确凿无疑的身份,以保证将来以亲生子女的资格继承财产。”[6]这种方式,积极地适应了建立稳定的父系家庭社会的要求。

3、伊斯兰法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

伊斯兰法中婚姻的解除是建立在《古兰经》所确立的家庭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夫权至上与妇女地位低下从本质上决定了婚姻的解除是以夫为主,以妇为辅;根深蒂固的宗教观念也决定了婚姻的的解除是以维系《古兰经》中穆斯林伦理道德体系为前提。

3.1离婚的条件

3.1.1、单意离婚—“四出”

伊斯兰宗教伦理与法律规范中确立的“四出”,是给予了丈夫单方面离婚的权利,妻子只要犯了“四出”中的任何一条,丈夫就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这一原则的确立,表明了伊斯兰在离婚问题上的男尊女卑观念与妇女无权的地位。“四出”包括:不贞节,不敬公婆,不守妇道,不合礼节规范。 3.1.2、强制离婚

无效婚姻的夫妻双方要被卡迪法庭强制离婚。 3.1.3、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伊斯兰法确认的离婚条件,即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同意解除婚姻。《古兰经》曰:“如果你们休了她们,那么,应当以所定聘礼的半数赠与她们。这一离婚条件的确立,使妇女有了相对的婚姻自由权,尽管夫权仍比妇女大得多,但使女穆斯林应得的权益受到了基本保证。协议离婚无所争议地成为伊斯兰教法离婚制度中的一个亮点。

3.2、离婚的形式

3.2.1、法定的离婚形式

伊斯兰法明文规定的离婚方式简单易行,但明显带有宗教观念的残留,蒙昧,保守。在第三者在场作证时,丈夫连说三声:“你自由了!”或说三声:“我休了你!”就算有了法律效力,甚至在没有第三者在场作证的情况下,盛怒的丈夫对妻子吼叫三声:“我休了你!”虔诚的女穆斯林也会认为这是“天意”而顺从命运的摆布。由此可见,伊斯兰法的宗教了力量是异常强大的,伊斯兰教在离婚制度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可低估。 3.2.2、教法允许的休妻习俗

除法定休妻形式外,阿拉伯国家还曾存在着教法允许的休妻习俗。这些习俗,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习惯法和判例的作用。 比如:吉哈尔。原为古代阿拉伯人的一种咒语,如丈夫以此咒骂妻子,如“见你如见我母脊背”,即意为永久性休弃其妻子。尽管这些旧俗已经在

近代法制改革中被取消,但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宗教与旧俗对伊斯兰法离婚制度的深远影响和伊斯兰法离婚制度发展的趋势。

伊斯兰法作为一个活法系,其在历史上的进步性和优越性是无庸置疑的。本文通过对婚姻制度的浅析,了解到了整个伊斯兰教在中世纪婚姻制度中所起到的作用及伊斯兰法的独特性。

参考文献:

[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46页。 [2]爱德华?W?萨义德:《东方学》,三联书店 1999年版,第312页。 [3]吕大吉:《宗教学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38页。

[4]阿拉伯文Qādī的音译,意译“教法执行官”,简称“教法官”。并依据伊斯兰法受理穆斯林民事、刑事、商事诉讼的官员,通常由所在国各级政府或上级司法部门任命。 [5]解传广:《西亚伊斯兰教与文化》,中国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6]吕大吉:《宗教学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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