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牵涉的微生物学监测
一.空气监测
1.层流洁净手术室空气监测卫生学标准:
洁净分级 手术区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 级 0.2cfu/30min?Φ90皿(5cfu/m) 0.75 cfu /30min?Φ90皿(25cfu/m) 2 cfu /30min?Φ90皿(75cfu/m) 6cfu/30min?Φ90皿 333区域 沉降法(浮游法) 周边区 0.4 cfu /30min?Φ90皿(10cfu/m) 1.5 cfu /30min?Φ90皿(50cfu/m) 4 cfu /30min?Φ90皿(150cfu/m) 3332.非洁净手术部(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
3.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 4.集中空调系统送风质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500cfu/m,β溶血链球菌、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卫生指标细菌总数、真菌总数≤100cfu/cm二、各种水的监测
1.生活饮用水:菌落总数(CFU/mL)<100 CFU/mL,不得检出致病菌。 2.纯化水质量标准: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每1ml不得过100个。 3.无菌蒸馏水:也称“注射用水”。纯化水经再蒸馏,内毒素<0.25EU/ml。 4.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婴儿暖箱的湿化装置使用无菌水。 5.口腔用水:细菌菌落<100cfu/ml的水进行牙科治疗。
6.透析用水:细菌总数不超过100cfu/ml,透析用水的内毒素含量不超过0.25EU/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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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综合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粪大肠菌群数500(MPN/L),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不得检出。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粪大肠菌群数100(MPN/L),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三、消毒剂监测
1.《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微生物污染指标:完整皮肤消毒剂菌落总数≤10cfu/mL(g),霉菌和酵母菌≤10cfu/mL(g),不得检出致病菌;破损皮肤的消毒剂应无菌。 2.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0 CFU/mL。
3.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其他使用中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100 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四.物表监测
I类环境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CFU/cm≤5.0 Ⅱ类环境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CFU/cm≤5.0 Ⅲ类环境类环境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CFU/cm≤10.0 Ⅳ类环境类环境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CFU/cm≤10.0 五.工作人员手监测
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 CFU/cm。 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 CFU/cm。 六.洗手用品监测
1.擦手纸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600cfu/g,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链球菌不得检出;
2.洗手液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1000cfu/g或ml,霉菌和酵母菌<100 cfu/g或ml,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 七.医疗器材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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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
2.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 CFU/件(CFU/g或CFU/100 cm),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3.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0 CFU/件(CFU/g或CFU/100 cm),不得22
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八.织物监测
细菌总数<200cfu/100cm2
,大肠菌群、化脓性致病菌不得检出。 参考文献
1、《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2009 4、《中国药典》2010年纯化水质量标准:
5、《SIFIC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临床实践指引》(2013) 6、《血液透析及相关治疗用水》YY0572-2015: 7、《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9、《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51-2011 10、《擦手纸》GB/T 24455-2009 11《洗手液》QB/T2654-2013
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
13、《可重复使用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DB42/T802-2012
1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结核分枝杆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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