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论文
题目:野蛮的发展
——对苏州通安事件中公众参与问题的思考
姓 名 李春红 学 号 1111011035 专业名称 城市规划理论与设计 课程名称 现代城市规划理论 指导老师 杨新海 提交日期 2012-02
野蛮的发展
——对苏州通安事件中公众参与问题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由于中国城市的野蛮式发展,导致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的过程中出现
一系列的疏忽与失误,城市规划在实施的程序与方法上出现诸多不健全,以至于出现类似于“通安事件”这样的群体性事件。本文通过对“通安事件”的分析,和对规划中相关理论的思考,得出公众参与机制实施有效途径的探索。
[关键词]:快规划 公众参与 利益群体 拆迁 参与程序
1.苏州“通安事件”概述
2010年从从7月14日起一个多星期,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爆发动迁户群体性事件村民们向镇委镇政府领导索要“被克扣的”动迁补偿款遭拒,怒砸镇政府,挟持镇委书记王军,并走上马路,封堵312国道。整个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1)政府征地、拆迁,对村民安置问题处理不当。
政府的拆迁补偿款发放问题,究竟是不是被层层克扣,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村民现在生活工作没有提前进行妥善安置,肯定会加重村民对政府的不满和对未来生活的忧虑。 (2)领导腐败不得人心,处理问题中的“高姿态”惹得民愤。
对于征地的系列问题政府包办一切,动迁户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双方之间并不平等,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镇领导的这种强硬处理问题的态度也是“通安事件”的直接导火索。 (3)政府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野蛮行径”,令百姓寒心。通安事件发生的过程中,聚集的群众遭暴力殴打,政府拆迁过程中也有很多暴力行为,动迁村民忍气吞声已久。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征地运动”已经屡见不鲜了,这种外延式的城市扩张在一段时间内也是必要的。在城市拆迁过程中,之所以出现居民抵抗,甚至发生流血冲突,是因为政府在城市规划与征收拍卖居民住宅用地时,信息披露极不对称,居民没有知情权,更妄谈表达权、参与权。拆迁矛盾的存在,归根结底还是城市拆迁过程 中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
作为利害关系方的被拆迁群众无法表达自己的正当诉求,没有被视为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待,因此矛盾双方的对立冲突在所难免。
2.从规划理论的视角看待通安事件
1973年著名学者安德里亚·法路迪将规划理论分为规划中的理论即规划过程理论,和规划的理论即规划本身的理论。规划的理论针对的是对以规划的本体的理想蓝图而提出相关的技术和方法,然而理论与现实之间永远存在着差别,他们中间需要有一个过渡,需要有一个实施的策略和程序作为实施规划的指导。从而有了规划中的理论,即规划过程论。通安事件中,在实施规划拆迁的问题上政府与居民利益冲突,矛盾激化,可以用规划中的理论来解决。2005年新版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提出城市规划是调控空间资源、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在城市化、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产权制度与公共利益、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公众参与与规划效率的关系成为城市规划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产权制度与公共利益、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公众参与与规划效率的关系成为城市规划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所以综上所述,解决通安事件此类市场、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就要协调三者的利益关系,走公众参与、政府协调的合作规划道路。
从理论研究方法上, 国外大致有五种研究方法,即保罗·大卫多夫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辩护性规划理论, 尤根哈贝马斯在20世纪70年代初提出的交往理论, 德国皮特·丹尼尔( 1978) 提出一种规划单元的规划方法, 阿姆斯坦在1969年提出的市民参与梯子理论。以及史密斯在2001年提出的电子参与阶梯理论。
3.通安事件发生的宏观背景: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化快速发展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失效
3.1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源配置与利益争夺
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在增加人们生产消费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助长了人们自私自利,不择手段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参与主体多元化与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势尤为明显,倘若开发商、政府相关部门为各自利益而捆绑勾结,这将无疑使本就弱势的被拆迁方成为最大牺牲品;即使政府秉持公义,制定看似合理的政策,但若无法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那么受损的依然是被拆迁方,其中由于矛盾激化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和对政府 的不信任将使政府的形象大损、执政能力丧失,长远 来看,政府行为的成本将增加、效率却无法保证,不利于和谐社会美好城市的建设。 此,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使开发商和被拆迁群众在政府公正决策 的引导下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关系将成为解决拆迁矛盾的重要问题。城市拆迁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争端归根结底还是资源配置的争夺,套用经济学原理,借助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合作解决争端才能使效率最大化,无数次的利益博弈将最终走向合作之路 。
3.2快速城市化背景下“快规划”中对征地拆迁实施的鲁莽和粗糙
2012年初我国城市化率已达到51%,城镇居民人口总量首次超过农村居民人口总量。新时期,我国城市建设也随即达到了顶峰,开发商也看清了这拥有巨大商机的房地产建设市场,争先恐后想在城市建设这巨大浪潮中淘金。正所谓时间就是金钱,所以我国的城市规划已经形成了“快规划”—“快征地”—“快建设”的运行模式。这中急于求成的“快规划”建设进程,势必会忽视很多环节和自身相关的诸多因素,导致资源的浪费、各相关利益群体的冲突甚至是规划失败的不良后果。
2008年“世界城市论坛”在中国举行,在基于中国城市化发展速度快这个问题上得到了许多赞誉,同样也收获了众多建议。会议认为,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城市修规应该走稳健和集思广益的道路。并着重强调,快速城市化下地城市规划建设首先需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4.保障公众参与合作规划的有效实现方法探索
4.1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的现状
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新型民主形式,在世界各地都呈蓬勃发展之势,这种协商民主的本质核心在于强调公民在平等、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对话达成共识、形成公共决策和进行治理。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中多次提及要多层次、各领域地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应当注意到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制度保障,其在新条例中依然规定得笼统简略,对于城市拆迁全过程贯彻公众参与机制的目标而言还远远不够。现实的拆迁工作中来,政府的强势地位和问责机制的缺失导致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听证会沦为开销巨大的秀场;在决策信息公开上,公众获取渠道不畅、信息不对称,无法提供有效的反馈意见,导致公共利益的判断、补偿标准的确定成为政府与开发商的一家之言,而真正权利上的主人却无法充当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公众参与组织化程度低,缺乏社会力量作为后盾,也使得公众参与在拆迁过程中显得无力且无序。因此 ,即便在法律层面和最高决策层中都形成了公众参与政府治理的宏
观规划和价值理念,但若是要在现实中真正使公众 参与成为一种长久不衰的制度体系依然任重而道远。
4.2 政府、公众与开发商的的利益协调与角色定位
市场经济下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参与主体多元化与各方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势尤为明显,倘若开发商、政府相关部门为各自利益而捆绑勾结,这将无疑使本就弱势的被拆迁方成为最大牺牲品;即使政府秉持公义,制定看似合理的政策,但若无法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那么受损的依然是被拆迁方,其中由于矛盾激化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和对政府的不信任将使政府的形象大损、执政能力丧失,长远来看,政府行为的成本将增加、效率却无法保证,不利于和谐社会美好城市的建设。因此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使开发商和被拆迁群众在政府公正决策的引导下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关系将成为解决拆迁矛盾的重要问题。
在通安事件中,政府一直在扮演强硬者的角色,试图包办一切政府在城市规划与征收拍卖居民住宅用地时,信息披露极不对称 ,居民没有知情权 ,更妄 谈表达权 、参与权。这样的做法显然与行政正当程序原则背道而驰 。当决策影响到相关当事人利益时 ,必须有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更有甚者 ,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同流合污 ,进行权力寻租 ,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取商业利益之实 ,这样的拆迁行为更是为权力腐败埋下了隐患。拆迁矛盾的存在 ,归根结底还是城市拆迁过程 中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 ,作为利害关系方的被拆迁群众无法表达 自己的正当诉求 ,没有被视为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待 ,因此矛盾双方 的对立冲突在所难免 。
所以,政府应该作为为公民负责的代言人,将政府的信息高度公开化和透明化,并且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与公民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与说教,并对政府行为、开发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保障公众能以相关利益者的身份介入到规划的过程中。大卫多夫的倡导性规划理论提出应把科学和技术作为工具,将规划作为一种社会服务提供给大众。倡导性规划提倡规划师为广泛的社会团体服务,从实践上否定了规划师原有的贵族式的工作作风,希望扭转规划工作者的观念,提高规划“真实的合理性”。
4.3拆迁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序的确定
倘若对公共利益的判断达成共识,那么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将是整个程序的重中之
重 。新拆迁条例中确立了“公平补偿”、“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并明确了补偿的事项、范围、方式和奖惩办法,同时规定补偿价格不得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