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简述辩护律师确定辩护方案时应考虑的方面。
(1)无罪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确认被告人无罪,从而反驳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2)罪轻辩护。被告人实际犯罪的性质比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性质轻;指控的罪名不恰当;混淆罪名等。
(3)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被告人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5)程序违法的辩护。诉讼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案例分析题(共10分)
张某于2003年政法大学毕业后在某中级法院工作了3年,并在此期间考取了律师资格,2006年9月他辞职到某律师事务所做律师。2007年10月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请简要分析:从何时起张某有资格代理诉讼,法律依据是什么? (1)张某只有在2008年9月以后,才有资格代理诉讼,但是不得担
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张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诉讼业务,但可以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而且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1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7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