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评优选
先等工作中的通知
各村、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塔里木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加强综合治理,搞好安全生产,创造良好、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经研究决定,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平安单位、平安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统一进行综合考评。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各村、各单位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文明单位(村)活动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重特大事故隐
患治理方案,确保本村本单位在开展创建文明单位的同时,各类消防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社会文明进步程度有所提高。
二、考核内容以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进行。
三、乡党委对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考评、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选文明村、文明单位。已建成各级文明村、文明单位的,因领导失职发生重特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要撤销文明村、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村、(场)、社区,不得参加文明村、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