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属于上下游关系。律所的收益来源于保险公司所委托的案件,而保险公司的收益则要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二者就如同一条产业链上相邻的两个结点,它们的相互整合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纵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是企业在提升竞争能力的过程中经常选择的战略,其核心是通过资源的整合扩大服务规模、增强服务能力来获得更高的回报,并通过直接面向客户的服务获得来自于市场各种信息的直接反馈,从而促进不断改进服务和降低成本,来取得竞争优势。通过公司化,律所与其相关产业整合,可以将原先的交易成本内部化,从而提高效率与收益。通过整合,可以使内部控制和协调更有效率,客户关系更加稳定。律所与其相关产业的整合还可以进一步推动律所的专业化建设。
如果说律所的公司制是通过纵向整合提高效率,那么律所联盟则是通过横向整合获取收益。律所是由个体的合伙人组织的机构,而律所的联盟,则相当于企业合伙人组织的更为庞大的机构。打比方来讲,律所的联盟就相当于从专科医院变成了全科医院,只要病人进入医院,总能找到医治他的医生。从律所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律所联盟有助于稳定客户数量,解决个体律所案源不足的问题,实现合理分配资源,减少无序竞争。另一方面,律所联盟可以提升联盟内律所的专业化程度,也就提升了它们的竞争优势。对于诉讼人来说,律所联盟减少了他的搜寻成本,所以在欧洲国家也把联盟律所形象的称为“一站式”律所。通过联盟的方式,区域内的律所共享资源,合理分工,有利于发挥自身比较优势。但联盟必须形成规模,两家小律所的联盟可能无法改变任何状况,只有众多律所的联盟才能使资源优化,产生竞争力。然而,律所联盟中最难处理的是案源的分配问题。联盟是建立在承诺关系上相对松散的组织。如果联盟中有两家专业相同或相似的律所,很容易造成联盟内部为争夺案源而恶性竞争,从而使联盟瓦解。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律所的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律所联盟由于内部倾轧而瓦解的例子比比皆是。此外,区域内众多律所联盟也往往伴随着市场控制能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体现为区域内法律服务的垄断化。垄断的状况必然被监管机构制止,这也导致律所联盟在现实中举步维艰。
交易成本与社会成本必须平衡
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体制改革还在酝酿之中,目前还没有放松合伙人制度的相关政策出台。在呼唤制度改革的同时,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律师行业准备好了吗?制度改革对整个行业的冲击将是相当巨大的,无论是公司化或联盟化,其直接结果将是法律服务业的重新洗牌。如果制度的改革将要出现,我国律所必须先完善自身体制,再从制度变化中寻求机会。在律所变大变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影响诉讼人的利益。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然而,法律服务行业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是律所进化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果制度的变迁只能使律所受益而损害了诉讼人的根本利益,这种变迁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将是难以承受的。所以在西方各国的律所体制改革中,基本原则是在保证诉讼人既定利益的基础上提高律所的竞争能力。这也就是经济学上倡导的帕累托改进。我国的改革显然也需要遵循这个原则。无论改革实施哪种制度,必须通过行业监管消除消极影响,通过更加严格的职业资格筛选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同时加强律所的自身专业化建设,才能实现律所的良性演化,也才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 [作者系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