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简答题 来源: 黄璎捷的日志
1、民法中使用“自然人”一词,表明与“公民”一词何样不同的理念?
自然人是私法上主体的概念,公民是公法上主体的概念,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的范围宽,民法上使用自然人一词,表明私法上的主体的无差别性,平等性的理念。
2.权利的取得与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有何关系?
权利的取得,除了要有权利能力以外,还要有行为能力。一个有权利能力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取得权利,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其取得权利。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有何区别?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成员,他们的行为无需授权,他们以法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时,与法人是一个人格,其自己的人格被法人吸收;而法人的代理人是受法人机关委托的人,他们与法人是两个人格。
4.法人与合伙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法人的财产是独立的财产,合伙的财产是共有财产;法人的责任是独立的责任,合伙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有章程,有自己意思机关,合伙不要求;法人是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合伙不是,合伙在我国是自然人这一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方式。
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为民事主体参与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而是相对立而存在。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反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有期限性。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生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5)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移转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权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6、简答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三者间的区别。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1)无效的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就无效,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权人追认或拒绝前,其有效与无效是不确定的
(2)无效的行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之拒绝,则是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3)无效的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4)无效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主张无效,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7.举例说明什么是抗辩权?
(1)抗辩权含义: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2)举例: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
8.举例说明什么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含义: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2)举例:负担行为如买卖合同等;处分行为诸如转移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设定质权,将土地债务变更为抵押权等。
9.简述表见代理的要件及效果。
(1)要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生效要件。
(2)后果:可以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也可以选择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10.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和效果。
(1)事由: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
(2)后果:重新算。
11、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
(1)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简称为“诚信原则”,它其实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格守信用,不但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要合法,而且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2)
a、“诚信原则”被称之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b、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c、其既有一般指导作用;又起着善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规范的作用;
d、是以交易道德平衡利益冲突;
e、诚信原则还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当时立法尚未预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即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此,诚信原则的确立亦即意味着民法可以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法官的能动性。
12、简述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之间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时效期间中止的原因是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时效期间中断的原因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
(2)时效期间的计算不同。时效期间中止时,中止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应与中止原因消灭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时效期间中断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3)时效期间中止的情况下,中止的原因须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时效期间中断时,中断原因只要在时效期间内发生均可。
1 3、简述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之间的区别。
(1)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含义
(2)前提不同,前者的代理人无权,后者是有权
(3)效力不同:前者效力未定;后者无效
(4)前者在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有代理权时构成表见代理,后者不存在此可能。
14、简述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主要区别。
(1)效力范围不同:前者及于不特定人;后者及于特定人
(2)义务主体不同:前者是不特定人;后者是特定人
(3)权利主体实现权利是否需要义务人协助不同:前者不需要,后者需要
(4)义务主体的义务不同:前者是不妨碍行使权利;后者是积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