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疏散标志
5.1商场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营业厅、疏散通道内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商场设置的导购平面图应注
明安全疏散路线。 5.2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
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 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5.2.2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灯光型标志
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 5.2.3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800mm,短边不应小于250m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600mm,短边不应小于200mm;且应
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注:净空高度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吊顶至室内地坪的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至室
内地坪的高度。
5.2.4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5.3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 5.3.2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
6. 消防应急照明
6.1营业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其地面最低
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6.2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并应采用消防设备供电回路。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其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消防设备用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发生火灾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设置的备用电源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
7.2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
缘电缆。 7.2.2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等线路应采
用耐火或阻燃电线电缆。 7.3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其敷设方式应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