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填写市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对在哪些情形下才可当场收缴罚款是有严格规定的:(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此外,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有些违法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又对因特殊情况而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条中特别强调“经当事人提出”,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可见法律对当场收缴罚款行为限制之严格。
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上述情形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均不得当场收缴罚款,而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否则,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就是违法行政。
罚缴分离
但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委托执法人员代缴罚款不在此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只能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由代收银行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并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罚缴分离是我国行政处罚确立的、存在于行政处罚的执行环节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与作为特例存在的当场收缴罚款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执行的一般性原则。实施罚缴分离制度,消除了行政执法机关自罚自收的可能,堵住了罚款 收缴中的各种漏洞,从机制上彻底解决了屡禁不止的乱罚款、罚款创收等现 象和问题,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处罚权威和行政效率,规范行 政执法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