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
(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
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包
括矿用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20 个专项,各专项满分 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现场评估满分为 1000 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 0.5; (2)采煤:权重系数为 0.7; (3)掘进:权重系数为 0.7; (4)机电:权重系数为 0.7; (5)运输:权重系数为 0.7;
(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 0.5; (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 0.5;
(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 0.5;
(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 0.5; (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 0.5; (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 1.0;
(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 0.2; (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 0.2;
(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 0.7;
(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 0.5;
(16)安全标志:权重系数为 0.5; (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 0.2; (18)应急管理:权重系数为 0.2;
(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 0.2; (20)通信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 0.5。
(三)缺项时,折算计算得分:
1.按规定可以不设紧急避险系统时,按下列公式折算计算现场评估得分:
现场评估得分=1000÷950×\?4X他专项合计得分; 2.专项中有缺小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得分=100÷\攨8X100-缺项分数)×\?4X他小项合计得分。
第九条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日常安全监察情况,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年度得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 100 分;重伤事故,每
人扣 30 分;
(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 50 分;
(三)举报经查实为重伤或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 100 分;查实为生产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 200 分;
(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重要资料(包括矿界、作业地点数量、重要数据等)与实际不符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 100 分。
第三章 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级别:
A 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 9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 90 分(含)。
B 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 8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 80 分(含)。
C 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 7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 70 分(含)。
D 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 700 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合法
有效。
3.超层越界开采;未按规定留设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四章 评估结论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 A 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 A 级矿井”标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证书。
(二)对 C、D 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
第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的通知》(鲁煤安监发〔2011〕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