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规定

2018-12-29 19:40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规定

根据《黄冈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常规工作用语用字规定》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学校教育教学常规中的语言文字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营造“人人说普通话、人人写规范字”的良好氛围,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 师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普通话应作为教育教学和校园生活的规范用语。

三、提高“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意识,努力总结、探索语言文字工作的新方法。

四、教师要说好普通话,对学生起示范作用。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五、语文教学力求扎实,特别是低、中年级汉语拼音教学,要做到人人过关。 六、校园内应推广使用规范汉字。

七、每位教师要积极参加“三笔”字比赛,以提高规范用字水平。 八、撰写备课笔记,各种文字材料等,字迹要工整,不写错字、别字、二简字、繁体字、异体字。

九、教师批改作业、板书、写评语等,应使用规范字,杜绝二简字、繁体字、异体字、错字、别字等不规范的字。

十、各教室内的黑板报、宣传栏等,书写规范、端正,教师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指出并纠正。

十一、严格规范校园内教学楼、室内活动中心、饭堂、综合楼等公共场所用字,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十二、教师带头做好“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宣传工作,自觉做社会推普员。

十三、积极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建设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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