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文件

2018-12-29 19:44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文件 温科职院〔2009〕174号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教职工考核工作,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工作效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素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对象为在职在岗教职工(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另定,院领导考核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 年度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 3、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4、群众考核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应以教职工所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工作创新。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与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执行工作纪律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标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员应有不同的侧重,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各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好;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作风不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年度考核评优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

1、教学工作量达到600折算课时及以上,且教学效果良好;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3、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试点专业、教学团队、实训基地等建设任务的主要负责人;

4、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够好,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以上的;

2、工作责任心不够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

良后果的;

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人际关系紧张且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5、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6、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30%以上的;

8、未完成受聘岗位年工作量定额的60%,且不承担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9、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10、其他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学院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4、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材料,经查

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3次及以上的;

6、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或出现严重责任事故1次及以上;

7、未完成受聘岗位年工作量定额的50%,或达不到年度职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8、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0、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2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12、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40%以上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14、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15、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16、因违法犯罪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刑事拘留及以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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