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十七条 协议期满
本协议期满后,移交财产、证件等按本协议双方签署的移交表由乙方 移交给甲方。财产价值减少的,由乙方补足达到保值。财产增值的,不 计算增值。前款中财产价值减少幅度发生争议的,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所在地仲裁 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文本份数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公证处一份。
第二十二条 协议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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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署的移交表为本协议附件。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