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业主大会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与议事文件签发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委会委员选举、补选、变更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补选、终止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
_________[单元代表]/[楼层代表]/[幢代表]中推选,代表的产生要经相应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 候选人基本情况在正式选举15日前张榜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或者2/3以上业主代表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采用下列第一款的办法确定:
(一)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二)按得票多少排序从比缺额数多2名的已当选外其他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四分之一的,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补选的委员任期随本届业主委员会届满终止。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业委会委员资格中止与终结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接受业主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的,业主委员会要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
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业委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2个月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单元代表]/[楼层代表]/[幢代表]中推选的部分非委员业主组成。
换届选举筹备组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要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