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以及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尚未建立诚信考核机制的,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承建过类似工程以及所承建工程获得设区市及以上质量、安全等奖项进行量化评审,所获奖项应当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的社会组织所评选的奖项,并在其主办网站公示;
(三)设置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应提供下列资料之一: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其主办网站的公示信息;
(四)类似工程业绩或者奖项的要求不得局限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 (五)联合体投标人的社会信誉、奖项、施工业绩,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六)奖项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国家级的可延长至5年;
(七)类似工程是指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
第三节 商务标评审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方式选取清单分部分项进行评审,选取方式一般是随机抽取方式或者根据项目特点有重点地选取分部分项,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统一规定选取方式。采取随机抽取分部分项的方式进行评审的,应先由工程造价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随机选取占工程造价权重较大的分部分项,再由全体评委随机抽取评审项进行评审。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所有分部分项全部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商务标评审的具体方法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选择。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也可以在开标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六章 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依据评审意见,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标报告中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所作的任何澄清、说明或补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综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在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到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合理区间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通过详细评审后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一般应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唱标记录;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以及否决原因和否决依据;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定分离定标法细则》(附件五)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积极推进电子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评标所使用的电子评标系统,应当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鉴定。电子评标系统的开发使用,应符合公正、科学、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和确认重大偏差等评审的依据的,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
第四十四条 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时,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一)电子投标文件所载明的类似工程业绩或者奖项等和实际不符的;
(二)同一投标人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就同一工程的同一标段存在多个不同电子投标文件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不能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方案补救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工作时,招标人可以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进行评标,也可以暂停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种评标方法的评标细则(附件一至五)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在全省统一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月31日。原《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鲁建发[2010]1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细则
附件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细则 附件3:合理低价法细则 附件4:合理区间法细则 附件5:评定分离定标法细则
附件1:
综合评估法细则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根据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一、技术标评审(≤20分)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
1.否决技术标封章、装订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2.否决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3.审查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否决技术标存在重大偏差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4.审查技术标的各项评审因素,否决达不到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标评审因素必须达到的合格标准要求的投标;
5.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量化评分。
1.技术标详细评审要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和施工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 (7)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8)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9)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和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10)绿色建筑、住宅工程质量治理要求; (1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12)材料样品;
(13)项目负责人陈述或答辩; (14)其他。
2.评审要点(1)~(7)项为必选项,(8)~(13)项为可选项,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属必要时列入。
3.评审要点分值。技术标评审要点必选项每项分值不应超过3分,可选项每项分值不应超过2分。其中(11)项(材料样品)分值不应超过1分。
4.技术标中缺少针对某一项评审要点的内容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该项得分为0分。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其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5.需要项目负责人陈述或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需要陈述或答辩的内容。陈述或答辩顺序采用随机编号;陈述或答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背对背形式;陈述或答辩的内容不得泄露任何投标人的信息,否则陈述或答辩不得分。
6.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以下相同)。
7.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权重每项不应超过50%,评委对某一技术标的评分不足技术标分值总分的60%,或者与其最终得分相差超过30%的,应当对其评分做出书面说明。
8.投标人的技术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暗标要求的,其技术标得分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