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2)

2018-12-29 20:35

1.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给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文书;

2、当事人的名称、保存地点、保存条件都必须于审批表一致; 3、必须有当事人签字及接收时间;

4、附: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后面要写明清单张数。 七、《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1.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列》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排除危害而对特殊对象采取的即时性、强制性控制措施,目的是防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制止事态扩大,必须依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会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查封、扣押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因此采取这一强制措施之前一定要调取比较充分的证据,不能盲目使用。

2.查封、扣押的物品及有关材料:如药品、医疗器械、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如果只是有关书证,最好使用先行登记保存;

3.保存地点:无论原地查封还是异地扣押,均应写明具体保存地点; 4.保存条件:与先登相同;

5.必须注意,原地查封和异地扣押只能选择其一,填写纸质文书要划掉其中一种,制作电子版文书时相应删掉。

八、《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1. 《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或已经造成、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医疗器械产品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查封扣押,送达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2.查封扣押的物品:涉嫌违法生产、配制、经营、使用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及有关材料;

3.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按照市局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告知权利部分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凡涉及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利的执法文书,在原表述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应再注明“选择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议的,复议申请直接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

4.无论原地查封还是异地扣押,相应物品或材料必须加贴封条,并开列《物品清单》;

5.原地查封和异地扣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其他像保存地点、保存条件、附清单张数、签字、签日期等均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相同。

九、《物品清单》

1.对涉案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时使用此文书;应当与先登、查扣及相应解除、没收等文书配合使用,不能单独使用;

2.文书标题:物品清单前面的空白处应填写具体使用项目,如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没收等;

3.当事人:必须与相应执法文书中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4.物品清点地:填写实际清点地点,但有时需要带回或在其他地点清点的,仍然要填写发现物品时的地点;

5.清单的具体内容应按照物品分类逐项填写,对药品来说,所有项目全部填写,对医疗器械、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证据材料来说,可将有关项目变通填写,无关的项目可写“无”或划“斜杠”;

品名:应填写物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或产品注册名称的全称; 生产厂家:应填写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 规格:填写物品包装上注明的规格型号;

包装:药品最小包装的包装规格,并要注明包装材料,如“铝箔”、“塑板”、“压塑”、“塑袋”、“塑瓶”、“安瓿”等;

单价:填写物品的销售价格;

数量:逐一填写所清点同一产品、同一规格的总数量;但不能使用“大约”、“左右”等模糊写法;

备注:可注明涉案物品的状态,如“未标明有效期”、“无药品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是否损坏或写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标注的商标等情况;

6.有金额的,在最后一页合计总金额;空余部分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填空白符号;

7.由当事人对清单内容核对无误后,逐页签署“无误”字样,并签字;两名执法人员分别签名。

案件立案后,如仍需调查的,调查取证完毕,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详细表述调查内容、违法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组织包括案件承办人在内的相关人员(三人以上单数)进行合议,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综合研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合议后应当形成《案

件合议记录》,并经合议人员签字。

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拟处罚种及罚没款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时使用的文书;陈述申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证公正执法的必要手段,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或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必须重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复议和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对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时限作任何规定,但一定要给当事人留出适当的准备时间,时间过短,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虽然不违法,但不具备合理性;一般为2-3个工作日,遇周六、周日、节假日,应顺延;

2.违法事实:应写明认定的当事人存在的具体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危害后果,涉及的违法物品、案值、违法所得等基本要素;

3.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引用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要准确、完整、具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写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4.具体处罚内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填写,并写清楚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

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臵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5.签收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者得到其授权的代理人;当事人为个人的,应为当事人本人,或其授权的有关人员。 十一、《陈述申辩笔录》

1. 《陈述申辩笔录》是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有关内容时使用的文书;陈述申辩权可以放弃,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的,要留存书面证据;当事人口头表示放弃的,承办人要在笔录中注明,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以便于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履行举证责任;

2.陈述申辩人:可以是当事人(自然人)本人,也可以是当事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还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人;

3.陈述申辩内容:首先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应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一致);并记录陈述申辩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据,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不要求或放弃陈述申辩的,也要制作本文书,由陈述申辩人签字认可;对符合听证条件、适用听证程序的,也应在笔录中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并注明当事人要求或不 要求举行听证的陈述;

4.陈述、申辩完毕,陈述申辩人核对无误后,要在笔录终了处顶格

注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字样;空白处要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填充空白标记符号。(陈述申辩笔录案例)

十二、《听证告知书》

1. 《听证告知书》是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时使用的文书;

除餐饮外,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案件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必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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