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课题的目的及意义
1.1研究目的及意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立法,为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贪污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贪污受贿犯罪法定刑立法 的不足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甚至成为影响公平正义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尽管对受贿犯罪保持着严打高压的态势,但犯罪势头依然不减,并呈现犯罪立案数量和收受金额上升、犯罪主体日趋复杂、犯罪形式更加多元、犯罪追诉难度大等特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进行初始投资影响该类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借贷或借用形式建立虚假理财关系、实质上从事权钱交易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受贿罪立法有缺陷等因素。基于此,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受贿犯罪,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创造预防和遏止受贿犯罪的前提条件。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立法研究现状:
贪污罪最早是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罪被规定于法律文本之中。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法都对贪污性质的犯罪有所规定,但罪名不尽相同。其中,有的国家刑法是在某一章节下用一条或几个条文作出规定。如法国刑法第432一15条规定的窃取或隐匿财产罪,意大利刑法第314一316条规定的贪污罪,泰国刑法第147条规定的公务侵占罪。有的国家是把贪污与其他犯罪并列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如德国刑法第353条把克扣支付(贪污)与超收税款规定在一起。有的国家把贪污行为作为某一犯罪的一个方面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如瑞士刑法第138条把贪污行为规定在侵吞罪之中,作为侵吞的一种形式。俄罗斯刑法典将贪污行为规定在“侵占或私自动用罪”之中。概括而言,由于各国的历史情况,法律传统不同,贪污罪的立法形式上也有所不同。多数国家刑法几乎都将贪污罪从财产罪中分离出来,独立作为公务员犯罪的一种,规定在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之中。如法国刑法将窃取或隐匿财产罪规定在第二章“由履行公职的人实施的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中。意大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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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将贪污罪规定在分则第二章“侵犯公共管理罪”第一节“公务员侵犯公共管理的犯罪”之中。德国刑法把克扣支付(贪污)罪规定在第30章读职犯罪之中。泰国刑法将公务侵占罪规定在第2章“关于公共管理的犯罪”第2节“读职罪”之中。但有些国家刑法仍将贪污作为侵占罪的一种形式规定在侵占罪之中。如日本刑法分则第38章侵占罪第253条业务上侵占罪中就包含有业务上的侵占(贪污)。
国内立法研究现状:
对于近现代意义的贪污犯罪,在中国古代的刑事立法中早有所反映。在中国刑法史上,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对具有贪污性质的行为作处罚规定的立法。关于贪污罪的立法在我国建国后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建国初期的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2条曾规定:`一切 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取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的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典,将贪污与受贿分立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前,理论界对贪污罪的存废曾有过争论。一部分学者主张废除贪污罪罪名,其理由是:贪污罪的设立表明在刑事立法上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惩处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不仅得不到贯彻,处罚反而要轻。这主要体现在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在定罪量刑所要求的数额的悬殊上。为此,在立法上应撤销贪污罪的罪名,而把其包含的几种行为方式分另几种行为方式纳人其他犯罪。但也有相当部分的学者认为,贪污罪这一罪名已经约定俗成,在这种情况下,取消贪污罪几乎是不可能的,难以为社会所接受。。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补充规定)和(决定)的内容,仍然将贪污罪作为一个独立的具体罪名加以规定,并作了补充和完善。
1.3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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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沛谞:宽严相济政策的模式构建与实证研判[J];犯罪研究;2007年01期 周光权:社会转型时期职务犯罪预防的新课题[J];政治与法律;2007年05期 龙宗智:论我国转型期规制经济的刑事政策[J];法学;2005年01期
孙国祥: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模式的应然选择,法商研究 2010年05期 黄婷;贪污贿赂犯罪刑事对策之反思、考察与建言:以完善我国刑法立法为出发点与归结点[D];
湘潭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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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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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富,但未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J];法学杂志;2005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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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辉:受贿罪立法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卢勤忠:我国受贿罪刑罚的立法完善
廖耀群: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http://www.jcrb.com/xueshu/qysx/200906/t20090619_233649.html 宋正奎:浅析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8/id/260563.shtml
2、课题任务、重点研究内容、实现途径
2.1课题任务
本论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刑法贪污受贿犯罪刑罚立法有哪些不足?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应否取消?这些不足之处有什么后果?如何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配置???等问题进行探讨,结合司法实际,运用相关法学理论,特别是刑罚学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2.2 论文重点研究对象
本论文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 : 绪论,阐明研究意义及背景。
第二 :介绍贪污受贿罪概念、国内外有关贪污受贿罪立法的研究成果,以及研究方法。提出当前我国贪污犯罪立法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并分析。
第三 :与中国转型期的社会现实相结合,讨论转型期社会的中国如何应对处理此类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四 :研究结论。
2.3 实现途径
本文通过与盗窃罪等图利性犯罪的刑罚立法及典型案例的比较研究,探讨贪污贿赂罪刑罚立法的问题,研究贪污罪贿赂罪法条,通过受贿罪的犯罪条款和犯罪构成分析等方法,探索完善措施,并联系刑罚哲学进行论证。
3、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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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起止周次 工 作 内 容 第七学期17周至 查阅资料,确定研究内容、方法与实现途第八学期第4周 第八学期第5周至 第八学期第6周 第八学期第7周至 第八学期第8周 第八学期第9周至 第八学期第11周 第八学期第12周至 第八学期第13周 第八学期第14周至 第八学期第15周 第八学期第16周 周至 周
径 撰写并完成开题报告 2 3 完成并提交译文 4 完成论文初稿 5 修改、补充资料、完成论文二稿 6 7 8 修改补充、论文定稿 准备论文答辩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4、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1、开题报告应根据教师下发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独立撰写,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后两周内完成。 2、本页不够,请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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