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投标保证金实行代保管的通知
黔建招标通[2007]322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对投标保证金实行代保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支票。
二、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按招标项目的估算投资或概算投资的2%计算,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三、投标保证金由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保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投标保证金进行管理。
四、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投标保证金代保管收据。
五、招标结束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合同备案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2、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绝提交的; 3、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的;
4、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移交给招标人。由招标人向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出具收据,并收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投标人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代保管收据。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