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财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社、财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动态管理机制和制约协调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严禁无空编使用计划或超编进人。
(一)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主动建立与组织、人社部门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组织、人社部门调配人员,须事前经过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编制审核,做到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工作由事后管理向事前控制转变,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管理转变。
(二)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制度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财政预算管理整体联动机制,保证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机统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的动态调整的结果,作为财政预算和调整核拨经费的依据之一,对擅自增设的机构和超编配备的人员,不得核拨经费;对擅自增设机构和超编配备人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应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或预算。切实做到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工资统发“三统一”。
(三)建立领导职数使用核对制度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任用领导干部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核定的领导职数,有关部门在任用领导干部时,必须先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的职数审核备案手续,经机构编制部门对所在部门的领导职数进行审核并备案同意后,方能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的任用,使任用领导干部的职数审核环节由事后管理变事前管理。人事部门对未经备案和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不予晋升职务工资。机构编制部门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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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各部门领导职数的核定情况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主动加强与组织部门沟通,核对掌握领导干部配备情况,使干部管理与领导职数管理整体联动。
四、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强化机构编制部门的执行力 切实强化机构编制部门的执行力是实行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的前提和保障。机构编制部门执行力不强,或者职能不落实,机构编制调不动、控不紧,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就是空话。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我们还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完善机构编制工作考核制度
切实落实?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机构编制工作,特别是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工作,纳入区、县(市)工作的考核范围,与年度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总结,量化打分,严格奖惩。党委在决定调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时,应先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对其进行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的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凡发现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超编进人等问题,不得提拔或重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机构编制部门应主动适应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的要求,定期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所辖县(区)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定期和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对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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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纪律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同时要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增强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法制化意识,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执行力,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有效性和严肃性。
总之,只有实行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构编制的“杠杆”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服务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机构和编制有增有减、职能有转有变、人员有进有出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运用弹性调控手段,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的方式盘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进行部门之间横向调整、余缺平衡,做到调整设置的机构、配备的人员编制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新增机构编制的需求,又有效地管住机构编制总量,为降低行政成本、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能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体制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更好地服务于南昌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使整个机构编制工作为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课题组成员:孔令源 彭苏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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