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7.3受限于第17.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18、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8.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18.2-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8.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8.4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8.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8.6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8.7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18.8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14年 月 日在签订。
19、双方确认的节能改造方案为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厦门紫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
明区前埔工业园55号思明光电201
电话: 电话:0592-5939928
传真: 传真:0592-5321867
开户行: 开户行:中国银行思明支行
公 司 账 号:429961606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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