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立法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和立法体制
一、立法的概念和特点 (1)立法的概念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法的制定等,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解释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2)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3、立法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解释的活动。 4、立法活动是一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 1、概念 立法体制,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体制同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从国家结构形式的角度: 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 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2、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1)“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中央与地方立法各层次存在着制约或位阶关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立法权限的划分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 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③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④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⑤特别行政区立法 ⑥民族自治区立法
第二节 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是指一个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什么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
完善,及至废止法律。其与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和阶段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相适应。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创制过程中的具体、实践化。 1、科学性原则 表现为:
(1)立法的理性化特征。 (2)立法的合理化特征。
(3)立法是主观符合客观的活动。 2、适时性原则
指一个国家的立法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3、民主化原则 4、合宪性原则
包括立法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第三节 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
一、立法程序
(1)立法程序的概念
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2)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二、立法技术
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操作技巧等的总称。
第四节 法典编纂
一、法典编纂的概念
是指对属于某一类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二、法典编纂的条件
1、一定数量的、同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并且一部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2、社会关系的发展需要用统一的法典对每个权利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 3、立法者具有基本立法技术。
4、须有编纂法典的法定职权或授权,以及法典编纂程序。 三、法典编纂的作用和意义
1、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重要方式。 2、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的创制活动。
3、可以弥补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疏漏和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