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
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可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二、所需材料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业务经办部门拨付的程序。企业需提供下列相关申报材料,按顺序进行整理,并加盖企业业务公章。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书;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持有新版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复印第2、6页;持有老版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复印第1、2页和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情况”填有信息的页面);(原件审查后退回)
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提供由当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潍坊市就业援助对象申报认定表》,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残疾人证》、《低保证》等证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5、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复印件;
6、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从征缴系统打印并需加盖社保征缴机构专用章);
7、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
8、《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情况明细表》; 9、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
11、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工资表复印件(申报时提供单位财务记账凭证,审核后退回)。
12、证明(附件)
附: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1、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持有《就业创业登记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4、高新区户口的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
5、生源是高新区的未就业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7、就业困难的刑释人员;
8、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9、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10、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两项补贴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人、元) 申报单位 申报补贴时间 招用就业困难并签订 人 劳动合同人员数 社会保险 补贴人数 医疗保险 补贴金额 岗位补贴人数 社保补贴 金额合计 两项补贴 金额合计 审核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金额合计 补贴金额 岗位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 补贴金额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申请补贴时间按企业当年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费时间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