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案

2018-12-29 22:48

国 际 法

一、为什么学习国际法? 二、怎样学习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一、概述 (一)名称

17世纪以前,罗马人的“万民法”--“市民法” 1625年格老秀斯 “国际法之父” 《战争与和平法》

“国家间的法”或“万国法”

18世纪末,英国边沁称“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二)国际法的定义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 主要以国家为主体发生的关系

☆ 主要是不同国家的私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例:民法通则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三)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订的

3、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主要靠国家自助 国家单独制裁-政治、道义、舆论、外交、经济、军事方面 集体制裁-联合国安理会强制执行行动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奥斯汀: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社团的那些规则 主权政治权威 2.普遍性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学说的发展

(一)自然法学派 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

自然法--与实在法相对,理性、人性、公平、正义,高于实在法 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共同法律意识

(二)实在法学派 19世纪取代自然法学派 宾刻舒克 奥本海

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三)格老秀斯学派-综合法学派

1

国际法的历史

一、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

从何时开始?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地区问题? 发源于欧洲、发展以欧洲为主,形成欧洲中心主义 国际法的遗迹应追溯到中国、印度、埃及、伊斯兰世界等 (一)古代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 (二)中世纪国际法-国际法萌芽时期

(三)近代国际法-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

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四)现代国际法

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后逐步形成的 二、中国与国际法

林则徐将瓦特尔的《万国法》几段译作《各国律例》 丁韪良将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作《万国公法》

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1、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与历史渊源不同

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2、《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权威性的说明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的形成:

首先,要形成惯例(通例)-物质因素 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反复、前后一致

其次,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心理因素 默示的行为 1927年国际常设法院审理的荷花号案

在公海发生的碰撞事件中船旗国享有排他管辖权 法国 The Lotus 土耳其The Boz-kourt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 为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时效、善意

禁止反言(隆端寺案1962年国际法院) 起补充渊源作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

2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1、司法判例 2、公法家学说

各国权威最高之国际法学家的著作 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日德尔创造的“毗连区”概念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宣言等文件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编纂的定义和类别 二、历史发展

三、联合国与国际法的编纂

隆端寺案(1962年国际法院)

定界(签订边界条约) 划界(勘界、标界)

制定边界文件(更详细的议定书、地图) 边界条约---议定书---地图---界桩 地图有错?地图有效?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概说

(一)一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但国内法的效力优先

国内法-私法

-公法 分为对内公法、对外公法

国际法为对外公法 (二)一元论 国际法优先说

二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会导致取消国家主权的效果 (三)二元论

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互不隶属的 二、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二者互相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 (1)原则、规则相互吸收、补充和发展

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强行法概念 (2)实施方面互相配合

人权的国际保护 国籍问题/ 引渡制度

(3)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

三、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1、国际习惯规则

若不与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纳入程序 纳入(incorporation) 转化(transformation)

3

英国、法国、德国、美国

2、对待国际条约,各国作法分歧较大 (1 )英国

王国政府的君权权力 议会的立法垄断权

条约在国际法上的效力与在国内法上的效力是有区别的 1880年比利时国会号案-国家财产豁免权 (2)美国

自动执行条约(条款) 非自动执行条约(条款)

(3)一些国家,如比利时规定几乎所有条约都须经立法或立法批准才能在法院适用

3、我国的实践

(二)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 塞尔维亚公债案- 黄金条款

思考题

1.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

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若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 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005年司考题

2.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 说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各国公认

4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绝对服从和执行 与任意法相区别

国际强行法又称国际法强制规范: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

国际法基本原则:所有的都是强行法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国际强行法:包括国际法基本原则 其他的强行法可能适用于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如惩罚国际犯罪行为的规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与发展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一)主权的概念

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

国家包括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 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 (二)国家主权的发展

1、法国博丹的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 2、格老秀斯的近代国家主权学说 3、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三)各国主权平等

(四)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连续领土、不完全连续领土、非连续领土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1、内政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的形式和所谓法律依据

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策划内战、颠覆政权等 积极的干涉、消极的干涉

依据权利的干涉――依据不平等条约 应“合法政府邀请”干涉――应傀儡政府 人道主义的干涉

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一)原则的提出

1、传统国际法的诉诸战争权

2、《国际联盟盟约》对战争权作了一定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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