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交管站工作考核细则(2)

2018-12-29 22:54

客车载录像抽查不少于1次/辆月(4分)。

对非法客运车辆进行排查登记,排查面应达到100%,对从事非法客运的车辆落实乡(镇)、村干部联系监控(1分)。

查处非法营运车辆(船)和取缔面包车非法接送学生行为:一、二类乡镇扣车处罚不少于2辆/年,三、四类乡镇扣车处罚不少于1辆/年(10分)。

落实人员做好营运车(船)发班(航)签单和GPS动态情况监控工作,严格执行 “五不出站”和“六不发航”、“救生衣行动”规定,对客车不按核定线路行驶、夜间运行乡村公路和货车扬撒脱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面达到90%以上(2分)。

做好农村招呼站点维护管理,保持站容站貌(1分)。 查检查记录和委托执法成效,完成任务记满分,未完成任务按比例扣分,其中非法客运车辆查扣未完成任务倒扣2分/辆,超额完成任务加2分/辆,辖区内无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加5分(18分)。

8、对通客车的乡村公路逐步增设必要的会车道,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危险路段上,逐步完善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2分)。

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控制区违法建筑、占道经营、乱堆乱放、抛撒滴漏等行为,及时整治公路病害(5分)。

建立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公路养护人员管理,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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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畅达到养护规定要求(8分)。

查检查记录和工作业绩,完成任务或达到工作要求的记满分,未达到要求不记分或酌情扣分(15分)。

9、按时领取和缴销执法文书和罚没票据,建立交通安全检查日志,填写规范(3分)。

(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10分)。

1、对辖区内的营运车辆(船舶)、驾驶人、客运线路、镇村公路警示标志、客运站点(码头)及签单发航、运营过程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2分)。

2、根据水陆交通安全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2分)。

3、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分)。

4、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同时还应当做好季度、年度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3分)。

5、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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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1分)。

(四)乡村道路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考核(9分)。 辖区内交通安全事故比例明显减少的记4分,万车安全事故比例高于全县平均水平5%倒扣1分、10%倒扣2分。

辖区内不发生交通安全死亡责任事故记5分(若发生按每死亡1人倒扣1分并累计扣分)。

(五)宣传报道及资料归档(10分)。

1、以交通安全“五进”活动为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月,中小学生、机动车驾驶员等重点对象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3分)。

2、信息报送每年不少于4条(2分),信息被县级部门或新闻媒体采用的每件加1分,先进经验被推广的加2 分。

3、按规定分别按时向交通部门、公安交警、安监部门报送统计、业务资料(2分)。

4、做好日常检查、隐患排查、委托执法等影相、文字、处罚资料收集归档工作(3分)。

完成任务或达到工作要求的记满分(交管站工作被县级部门推广的加记2分),未达到要求不记分或酌情扣分。

三、考核方式

(一)考核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对交管站工作进行考核综合评定,对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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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取消评奖资格。

(二)组织领导。建立由安监局牵头,交通、公安及其相关单位组成的交管站工作考核小组,负责乡镇交管站日常和年终目标考评工作。

(三)考核实施。各乡镇交管站每年12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自查计分表及计分说明等考核材料报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股。由考核小组组织交警、海事、运管、路政、养护相关单位按照本考核办法计分,并采取抽查交管站听取工作汇报、查看规章制度、档案资料、抽查机动车和调查走访群众等方法,进行全面考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安委会审查并予以通报。

四、奖励与惩扣

根据考核得分顺序评出乡镇交管站一、二、三等奖各3名,按照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对涌现出的工作先进个人按15%的比例进行评选,并按500元/人标准予以奖励;对考核未达到85分的交管站不予评奖;对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的乡镇交管站予以通报批评,并惩扣专(兼)职人员及分管领导年度50%的上路检查防护补贴。

五、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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