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2)

2018-12-29 23:04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九)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十)当投标人资格与资格预审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

(十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十二)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十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项目经理代表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十四)因投标人原因出现的错漏项、单价、合价遗漏且不在可修正范围的;

(十五)规费费率没有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准计取的,规费基数未按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基数计费的;

(十六) 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的; (十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包括规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不可竞争费的计取基数应当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基数一致。不可竞争费的计取方法为:规费费率按照造价管理部门核准的费率标准计取;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按照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取。

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招标控制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五个工作日或之前予以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不可竞争费计取基数。

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应当在开标前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或投诉;招标人对有疑义的招标控制价核实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总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包括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判定废标情形、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

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或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确定得分最高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果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到合同中,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和质量承诺、拟投入工程的机械设备、项目班子人员等。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送相应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建字[2005]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附件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附件3:合理低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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