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系甲省乙县丙乡丁村农村居民,在丁村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地。2004年,李某到甲省省城打工颇有收获,遂于2007年在甲省省城租用一门面开了一家五金店进行个体经营。由于省城房价较高,李某便想办法到城郊一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居住。经过一番工作后,李某与城郊一村民小组达成协议,该村民小组提供一空闲地作为李某建房的宅基地,李某支付给该村民小组土地使用费用共计2万元。李某得到该土地后,便建设了两层小楼供自己居住。但李某一直未申请位于省城城郊的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证书,且李某在丁村的户籍也一直未曾迁移。后来,李某原所在的丁村获知李某在外地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事实后,准备收回李某在丁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李某能否在甲省城城郊的村民小组获得宅基地建房居住?为什么? ②丁村能否收回李某在该村的宅基地?为什么?
答:①不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不得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 ②?P108
2、因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需要,A省辖区内某村民小组所有的50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20亩)被征收。土地征收后,该村民小组获得各种补偿费近20万元,扣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后,仍剩余土地补偿费近10万元。由于土地征收补偿经费没有直接发给村民小组,而是交由村委会代为发放,村委会认为被征收的土地也是该村土地的一部分,理应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遂将土地补偿费中的2万元留作村建设资金,拟用于改善村公路交通条件。因该资金被用于公路建设,尽管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小组有意见,但也不好反对。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该土地征收应该由什么部门批准?
②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中的2万元留作村建设资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①国务院。根据《土地管理法》,只有国务院和省两级才能有土地征收审批权,而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以上的耕地,超过70公顷以上的其他土地都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②
3、李某系甲村女青年,初中毕业后即在家务农。1998年12月,李某及其父母承包了甲村水田3亩,旱地2亩。2004年,李某因婚姻原因嫁到外村。李某嫁到外村后,长期外出打工,但其户口一直在甲村,李某也未在外村取得承包地。李某出嫁后,甲村村委会本打算收回李某所承包的土地,但由于种种原因久拖不决,未能及时收回。2006年,包含李某及其父母承包的3亩水田在内的甲村大片土地被征收,甲村获取了一笔土地征收补偿费。其后,甲村村委会以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通过了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但认为李某已出嫁,不享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不给予李某以补偿金。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甲村村委会能否收回李某所承包的土地?为什么? ②甲村村委会能否以李某已出嫁为由,拒绝给予李某土地征收补偿费?
为什么?
答:①不能。因为李某是该村成员,依法有权承包该村土地;尽管李某已出嫁,但由于其未获得外村的承包地,因此村委会不能收回其承包地。
②不能,李某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在征收后依法有权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
第六章案例分析
1、某市一区政府征收该辖区乙村400亩集体土地后,以协议方式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甲公司开发旅游项目,确定土地出让金为10万元/亩,并且约定以后甲公司如需扩大经营,区政府继续提供土地并不增加土地出让金。 请问:区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者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某企业通过参与某市拍卖活动获取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用途为住宅用地。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准备进入场地施工时,正值该市政府改造地块周边的公共交通设施,导致大型机械未能进入场地施工,住宅开发未能按时进行,延期达一年半之久。巧合的是,延期的一年半期间,该市范围内房价快速上涨,土地也因此增值。该企业见土地增值有利可图,遂不再进行房地产开发,而打算将尚未开工建设的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企业。
请问:①该企业未能按时进行房地产开发,延期达一年半之久,是否该受到处罚?为什么?
②该企业能否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什么?
答:①不应该。因为受到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因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准备不应该受到处罚。
②不能。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某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幅位于该市北区的土地,华远房地产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 请根据下列各题中给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1)华远房地产公司欲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可否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2)设该幅土地为非耕地,面积为300公顷,有人认为其征地审批程序应通
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看法正确吗?为什么? (3)设华远公司已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其将来可采取无偿赠与给乙公司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吗?
(4)设华远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后与甲公司达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受让后,在取得华远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否改变土地用途?为什么? (5)设华远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年后,在合同约定的转让金支付期到来之前,华远公司又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甲公司提出异议。那么,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1、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特定目的的建设需要,比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2、不正确。征收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3、这得分情况。如果将来华图公司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可以无偿赠与。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可以无偿赠与。 否则不可无偿赠与。
4、不可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4、2007年,甲公司以拍卖方式获取了一宗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住混合,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面积20000平方米。由于碰上金融危机,甲公司经营困难,遂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其后,甲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商场和商品房。但后来甲公司经营状况并未好转,抵押期满后仍未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遂要求拍卖该房地产以实现债权。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甲公司在土地抵押后建造的商场和商品房是否属于抵押财产?为什么? ②银行能否以商场和商品房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为什么?
答:①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②不能。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原告王甲有一栋两层木房坐落在某镇街上,王甲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且该宅基地占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某年,王甲的女儿王乙用该《宅基地使用证》作抵押,向被告某信用社贷款2万元,利用此房门面做副食、杂货生意,王甲对此并不知情。同年底,原告欲出卖此房屋,但因无此房《宅基地使用证》未卖成,即向法院起诉,以抵押未经其同意为理由,要求确认该抵押行为无效,返还《宅基地使用证》。
请问:该房屋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对于房屋抵押行为王某事先知情并同意,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依据何在? 答:无效。
无效。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6、村办企业甲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将该企业所有的一处厂房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了外地企业乙以获取建设资金。同时,村办企业甲与土地承包经营户李某和张某达成协议,将李某和张某承包的5亩耕地作为扩大经营规模的场地,并每年付给李某和张某一定数量的土地租金。村办企业甲利用抵押厂房和土地所获取的资金在5亩耕地上建设了新的厂房,并按照约定每年付给李某和张某租金。如此一来,村办企业甲经营红火,李某和张某也因为土地租金较高而甚为满意。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村办企业甲能否将厂房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为什么? ②李某和张某能否将承包地出租给村办企业甲建设厂房?为什么?
答:①可以。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不可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八章案例分析 ? 习题
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需要将700亩非耕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 B )批准。
A 国务院 B 省级人民政府
C 地市级人民政府 D 县级人民政府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补充: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3)除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案例分析
某商场将所属的一幢新建办公楼全部出售,售价为4000万元,有关新建办公楼的资料为:①该商场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共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②该商场在建设该办公楼过程中,支付有关拆迁补偿费110万元,支付前期开发费50万元,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1400万元,支付基础设施费用130万元,支出间接开发费用70万元,支付贷款利息20万元(未超过规定标准);③该商场在出售办公楼时支付的有关销售税金为220万元。计算该商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转让房地产收入=40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500+110+50+1400+130+70+20+220=2500(万元) 3、土地增值额=4000-2500=1500(万元) 1500
4、土地增值率=━━━━×100%=60% 2500
5、根据税率界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其增值额为:2500×50%=1250(万元);增值额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0%,其增值额为1500-1250=250(万元)
6、应纳土地增值税=1250×30%+250×40%=475(万元)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
A市内的甲村和乙村系邻村,且两村位于城市郊区。由于历史的原因,两村之间的桩界已经灭失。位于两村之间的一块土地,长期以来由甲村村民耕种,但乙村认为该块土地属于乙村所有,并且乙村多次要求甲村返还土地,均遭到甲村拒绝。2007年年初,因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包含该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在内的甲村和乙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征收以后,A市政府准备以出让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有偿交付相关企业使用。2008年1月20日,B房地产企业参与A市土地管理局组织的土地拍卖,获取了100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并当场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最后期限为2008年4月30日。B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半个月内付清了土地出让金。但B房地产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后,直至2010年5月1日仍未动工开发,遂被A市土地管理局查处。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在土地权属争议中,由于甲村一直没有返还土地,乙村遂将甲村告上法院。请问乙村是否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双方的土地纠纷,为什么? ②对于B房地产企业长期闲置土地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1)不能。由于这是土地权属争议,要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不能越过人民政府处理阶段直接向法院起诉
(2)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出让可4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甲村和乙村系邻村,由于历史的原因,两村均未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某年,甲村和乙村因为邻接的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由于两村未能就该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协商解决,甲村便将乙村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甲村对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并要求乙村赔偿侵犯该土地所有权而带来的损失,但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本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是否恰当?为什么?
②如果乙村承认该土地归甲村所有,但不承认侵害了该土地所有权,甲村应该如何解决该纠纷?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