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网络经营行为主体自律。不管是网络内还是网络外不管是有形市场还是无形市场对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求都是一致的。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当前应着力推进三项工作一是以年检制度改革为契机以联合年检为抓手加快建设企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并将网络经营行为情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向网络市场拓展对网络经营行为者进行信用分级管理促进网络经营者自律。三是大力推进“第三方征信”工作为从事中介服务、生产信用产品的的资信公司尤其是国际知名资信公司的市场准人提供方便让其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而我国却迟迟没有相关的组织介入这一领域我们认为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起步的阶段广告行业自律组织应乘势介入以网络广告评价为切入点从行业自律规范入手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为构建我国信用体系尽一份分内之责。
着网络经济的持续发展,工商日常监管的触角将不可避免延伸到以淘宝网、京东网为代表的电商上来。与日新月异的网络经济相比,传统工商执法的局限性也日益突出。如何利用好网络信息技术,丰富工商部门执法监管手段,以在当前网络经济大浪潮中经受住考验,成为目前我们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本文以淘宝网为例,结合工商执法的实际经验,尝试摸索出一套对于网络电商监管的可行性模式,为今后进一步规范网络经营环境提供一定参考。
一、确立淘宝网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目前较为主流的网购平台主要有淘宝网(含天猫商场,
以下相同)、京东商城、亚马逊等,占据着全国90%以上的网络购物市场份额,将淘宝网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市场占有率高。网购平台以B2C、C2C为主要模式,根据慧慧网(网易旗下提供商品比价、返现等服务的综合性网站)在2013年3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3月,B2C流量占比34%,C2C占66%。C2C中,淘宝依然以霸主姿态稳居第一,占据97.5%的份额。B2C流量排名中,天猫第一,占有38.5%的份额。尽管受到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电商的分流,目前淘宝网依然是目前最大的网购平台,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二是规范提升空间大。淘宝网以C2C起家,大量的卖家属于私人卖家,不具备经注册核准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等传统商业模式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尽管后期有实体卖家的加入和天猫商城B2C模式的诞生,其本质上依然是以C2C为主。以天猫为例,仅需提供相应的企业资质认证、保证金等,即可成为天猫卖家。淘宝的这种销售模式,虽然通过建立天猫商城等方式加强了对卖家的监督,但实际上所销售的商品依然是以卖家自我监督为主,与苏宁等以实体销售起家的电商不同,由于其先天性的缺陷,使得淘宝网对卖家所销售商品的监督能力较为薄弱,容易发生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的情况。三是最具现实意义。从目前萧山分局查获的网络售假、虚假宣传案件来看,除去个别企业,其余均发生在淘宝网,因此以淘宝网作为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意义。
二、淘宝网的违法类型及特点
从目前查获的淘宝网卖家违法案件中看,其违法的类型主要是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产品质量不合格等三个方面。虚假宣传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使用极端化的宣传语,例如某化妆品卖家在其网店宣传页面上使用了“2011年淘宝网某某产品销量排行第一”、“全网第一”等宣传语,与卖家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商标侵权案件与产品质量案件虽然在总案件数中占比不大,但由于网络销售的特点,一般来讲涉案案值与违法所得都比较大,同时在取证、调查过程中也需要办案人员掌握较高的信息技术能力。
我局近两年查获的网上商标侵权、产品质量案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一是执法部门对于案源的主动发现能力较低。由于网店经营场所的隐蔽性,甚至大量网店无营业执照等
合法证件,使得工商部门对于网店的监管缺少类似于日常巡查等传统的常规手段,只能通过商标权利人举报、对一些有实体经营场所的网店实施抽检等方式来发现案源,主动性较低,时间、经济成本高。二是网店销售整体规范情况不容乐观。以耐克男鞋为例,在淘宝网中输入“耐克男鞋”,有将近10万个商品和8000余家店铺,这些商品往往以正常售价三分之一甚至更低的价格出售,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其产品的合法性堪忧。2014年5月,我局对辖区内9家有实体经营场所的服装网店进行了抽检,在抽检的45个批次中,共计有37个批次存在着色牢度、纤维含量、标识等不符合标准问题,不合格率达82%,而这9个卖家均为天猫商城网店,且自有生产厂房等经营场所。三是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知程度较低。从目前查获的淘宝网违法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但对于网上虚假宣传、销售侵权伪劣产品的违法行径的认知度却较低,甚至部分当事人认为淘宝“网上售假”极其寻常,不会或者不应该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
三、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日常固证手段方便
这在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涉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等内容的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如2012年查处的某制衣厂销售侵权服饰案为例,执法人员在接到权利人举报后,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对当事人所在地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了十八件涉嫌商标侵权的服装以及开设在淘宝网上的两家网店。如果这个案件的涉案主体是一家实体店,那么工商部门对其过去经营额以及非法所得的计算会遇到非常大的困难。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检索淘宝网店历史销售记录,很快确定了其非法经营额达20余万元,从中体现出网络违法案件与普通实体违法案件的最大区别在于搜集和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是更为方便。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搜集和梳理当事人网上经营记录的主要步骤:
1、获取当事人所开淘宝店的账号密码,一般而言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极端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当事人身份信息向淘宝网申请后获得;
2、进入当事人卖家账号,在交易管理界面中点击“已卖出宝贝”,确定其非法经营的时间期限后,生成报表;
3、对已生成的excel报表进行关键字检索,如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耐克”商品,搜索“耐克”关键字,即可找到当事人在特定时间段内所销售的所有“耐克”商品及对应的售价、买家等信息。
淘宝网作为一个网购平台,本身存储了所有卖家的销售信息,这与它目前盈利模式密不可分(下文会将做进一步分析)。我们既可以通过进入卖家账户,也可以通过淘宝网公司,获取到当事人自营业之日起所有的销售记录,而且当事人无权改动这些记录。因此,这个记
录是客观存在的,不受当事人的控制而可以轻易提取,事实上,目前我局查获的所有淘宝网违法案件中,95%以上的卖家不知晓该销售记录检索功能,遑论日常应用。工商部门恰恰可以利用淘宝网平台这一功能特征,准确全面地掌握目标信息。
四、网购经济的未来发展与监管的趋势变化
随着网购经济的快速成长,网络购物环境的规范和监管成为了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我们深刻把握网络经济发展趋向,抓住网购平台运作的方式和特征,对症下药地探索线上市场的执法可行方略。
一是认清淘宝网等网购平台的营利模式。目前来看,网上交易平台收益主要来自三个渠道:1、对于平台界面广告推广、商业活动的收费;2、商品检索排名收费,类似于百度的竞价排名;3、对天猫网店收取平均5%的管理佣金,且每家网店每年最低标准为6万。以2012年“双十一”为例,淘宝及天猫光棍节总成交额191亿元,其中淘宝网59亿,天猫网132亿元,仅管理费一项,阿里公司净收6.6亿元,这还不包含广告推广等大量费用。根据淘宝网的营利特点,店家的销售额可作为其收取管理费的重要依据,也就是我们可以依靠检索“销售记录”来确定违法经营额的重要原因。
二是把握网购消费环境的转型路径。结合美国等发达国家网购市场发展状况,长远来看,今后我国网购经济将逐渐呈现以下三个特点:1、线上线下价格差趋于消弭。以2013年查获的某化妆品天猫旗舰店擅自修改产品生产日期案为例,该店2012年的总经营额约为1500万元,而其广告推广费用达到400多万,占比接近三分之一,远远高于一般实体店,且天猫网每年最低6万元的管理费,亦已接近或超出一般实体店的租金成本。随着淘宝网等电商网店经营成本的持续上升,网络购物的低价优势将难以持续,线上线下的价格将日趋接近。2013年6月,苏宁易购率先实现线上线下同价的目标,也从现实角度印证了这一发展趋势。2、个体经营逐步减少。随着经营成本的日益提高,和执法部门对网络售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强化打击,淘宝网提出的“人人开店”理想将愈加难以实现,个人经营者因自身经济实力受限,将被逐步淘汰,取而代之是具有合法营业资质和更具规模实力的企业经营户。3、信息分类将更加的精确化。目前淘宝网信息搜索尚处于较为粗放的阶段,仅能搜索到市级经营主体,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商经济的深度融合,可以预见的是,网店信息分类将会越来越精确,今后我们甚至可以搜索到某个区某个镇的网店经营户。
三是顺应形势跟进优化执法监管。面对上述形势,我们需要将执法力量的布局从以线下为主,逐步升级为线上线下同步,实现根本性转换:1、加强对执法人员信息技术能力的教育培训,培养一批功底扎实、技术精湛的信息化能手,身兼信息检索、定位、分析和处理能力,能够准确快速应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违法行为。2、对网络经营户实行立体化监管,不仅要核实经营者的营业资质,还需要对快递物流、经营场所等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控。3、加强
对新型网络违法行为的调研,目前已出现部分售卖侵权商品的商家通过修改商品名称,使用虚拟商品(如游戏卡充值)代替实物等方式,从而使销售记录无法反映其真实经营状况的现象,不法商家花样百出的逃避手法,需要我们及时改进办案机制,创新执法手段,强化对网络违法行为的研究,与时俱进地实现对网络经济的全方位监管。4、加强对网店经营者的教育引导,网店经营户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水平,但普遍法律意识淡薄,要帮助广大网店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理念,从源头下手规范网络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