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质量缺陷。很显然,卖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要求B公司在3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给A公司,但是,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经双方再次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换为“日天”牌或“星星”牌,B公司也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但B公司还是未能履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会发生这种结果。”可见,B公司的违约使得A公司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被剥夺,因此,B公司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因此,买方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4
[案情摘要]有一份出售小麦的FOB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量提单中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可有2%的伸缩度,卖方可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多运或少运8%。事后,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法律问题]买方是否有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为什么? [参考结论]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只有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才能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但这一数量和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因此,虽然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数量要求,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
三、分批交货、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5
[案情摘要]有一份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万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合同订立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
[法律问题] 买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 买方的主张不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本案是分10批交货的合同,在实际交货中,只是在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已交4批大米不存在霉变等质量问题,因此,并不能从一批大米的霉变推论到以后5批大米也将全部存在霉变。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规定,卖方不能解除以后5批大米的交货合同。
案例6
[案情摘要]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4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3批货物交付时,卖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4批货物的质量也难
以保证,所以向买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法律问题] 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 我公司要求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卖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和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根据上述规定,因我公司所购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而实际情况是,意大利公司交付的3批货物均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也有理由推定最后一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因此,我方可以解除全部合同。即使第4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除非该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而其他3批货物是零配件,我方才无权解除合同。
案例7
[案情摘要]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法律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参考结论]泰国公司的做法欠妥,泰国公司不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或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1条(3)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根据该规定,加拿大公司受到泰国公司的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了书面保证,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8
[案情摘要]我国某公司与以外国公司先后订立了出口5种商品的5份买卖合同。在履行完第3份合同时我国卖方发现,买方对卖方已经履行的合同的部分货款延迟支付。卖方开始怀疑该外国公司的信用存在问题,故通知该外国公司暂时中止尚未履行的其他两份合同。
[法律问题]我国公司是否有此种权利? [参考结论]我国公司有此权利。 [法理、法律精解]
因该合同是分5批交货合同。买方在前3分合同的履行中均未按时向卖方付款,因此,卖方完全有理由断定,在以后的两份合同的付款方面,买方还将会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我方有权采取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
四、不可抗力、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等案例
案例9
[案情摘要]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
[法律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够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与其它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够避免或克服它的后果。”本案中,虽然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但收购计划并未落空,因为中国从阿根廷进口的是普通豆饼,而并非一定是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的豆饼。因此,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对该合同而言,并不是不可抗力。况且,发生洪水到交货期还有4个月,阿方完全有时间购进替代物并向我方交货。因此,我方有权要求阿方按时交货。
案例10
[案情摘要]日本商人在某年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出口仪器一批,中方与5月开出信用证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无法获取出口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免责。
[法律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责,必须向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法律精解]
一个国家对进口贸易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规定都是公开的,日方在出口之前应该知道或有责任了解其出口的货物是否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如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则必须在订立出口合同之前取得出口许可证,方可签订出口合同。因此,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是日方在订立合同前或合同时完全能够预料到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责,必须向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11
[案例摘要]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法律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
[参考结论] 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后,货物风险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或无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
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本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五、贸易术语
案例12
[案情摘要] 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买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先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法律问题]1. 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2. 该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 [参考结论]1. 卖方的主张不合理。
2. 卖方应该赔偿买方损失,但在赔偿买方损失之后,有权再向造成损失的装运港的装运人索赔。
[法理、法律精解]
该风向发生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本案中的部分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包装被吊钩钩破即属于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因此,应该由卖方承担该货损责任,而不是买方。卖方让买方向装运部门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13
[案情摘要]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法律问题]
1. 印尼公司是否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参考结论]
1. 印尼公司不应该赔偿货物丢失的风险。 2. 卖方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B5款的规定: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则自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应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的货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本案即属于该款所述买方未能收受货物的情形,因此,尽管货物在交货日没有实际装船,而是延迟装船,但是,货物风险仍然自规定的交货日期届满之日起(即6月10日)转移给买方承担。
案例14
[案情摘要]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
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法律问题]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参考结论]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事实,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了装运单据,买方应向卖方付款。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造成的货物风险属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15
[案情摘要]我国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协议。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但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我方出口货物在运输中途耽搁,再加上换装船舶设备陈旧,使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舶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国外买方对设备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作了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认为,合同适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由我方租订,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责任。因此,我方应理赔。 [法律问题]
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参考结论]
我方的做法不合适,我方不应理赔。 [法理、法律精解]
我方已按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关于不准转运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因此,我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方并没有违约,也没有作假。船方转船是船方的擅自行为,不是我方授意。按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及迟延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属于该风险范围,因此,应由买方承担。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 案例16 [案情摘要]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 [法律问题]
1. 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2. 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3. 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订立,上述损失由哪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