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或影响正常救援工作的,将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在救援服务过程中,未按服务标准和规程操作,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对车辆救援服务执行情况建立回访制度。回访时应做好电话录音和回访信息整理,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有效投诉数量和客户满意度要作为考核或监督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的重要方面。
联系人:栗辉 联系电话:0311-6685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