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工作要求、检查方法以及法律责任。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检查依据
2.1 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卫生部令第80号) 2.2 主要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6—201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1、3、4、5-2013;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综合评价方法》WS/T 199—2001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WS/T396-2012. 2.3 规范性文件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 商务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 商务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
《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生部 商务部)卫监督发〔2007〕221号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生部 体育总局)卫监督发〔2007〕205号 3 检查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规范、规章的规定,根据各类标准的要求,对各类场所的重点环节依法开展全面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档案等的监督检查 4.1 检查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等相关规定:
4.1.1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4.1.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1.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4.2 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4.2.1 卫生许可证
依据《条例》规定,所涉及的7类28种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监督员现场重点监督:
4.2.1.1 经营单位有无卫生许可证,并核实卫生许可证的名称、地址、许可项目是否跟实际相符;
4.2.1.2 卫生许可证是否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4.2.1.3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关键控制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重点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2.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监督员现场重点监督:
4.2.2.1 要求负责人复印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培训合格证,与卫生许可证一起悬挂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4.2.2.2 现场抽查一部分从业人员的姓名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问题; 4.2.2.3 对未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的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关键控制点:重点强调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有效期是一年,培训证有效期是两年,到期后要及时去相关部门办理体检培训手续。 4.2.3 卫生管理档案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4.2.3.1 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监督员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卫生管理体系,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每月是否开展自查1次,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等;
4.2.3.2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监督员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能够出示当年有效的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卫生检测评价报告。利用快速检测设备抽检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 4.2.3.3 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监督员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能够出示当年有效的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检测评价报告;能否出示毛巾、棉织品等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记录;现场检查客用公共用品的卫生状况。
4.2.3.4 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重点监督消毒间的水池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药物配比容器等是否齐全。 4.2.3.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重点监督通风管道清洗资料、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等 4.2.3.6 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持有情况;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4.2.3.7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重点监督有无过期产品、产品标签是否标注齐全、产品是否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等。 4.2.3.8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重点监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是方案,并就可行性可操作性提出监督意见。 4.3 法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处罚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①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②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③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5 各类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5.1检查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的法规要求及室内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国家卫生标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检测结果要求记入经营者自建的卫生管理档案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
5.2 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5.2.1 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CO)是煤、石油等含碳物质不完全燃烧的产物,是一种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有毒气体,几乎不溶于水,在空气中不易与其他物质产生化学反应,故可在大气中停留2~3年之久。如局部污染严重,对人群健康有一定危害。外环境CO主要来源与工业排放,汽车尾气,民用生活炉灶排放到等,室内环境中的一氧化碳主要来源于人群吸烟、取暖设备及厨房。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卫生标准值 (mg/m)
行业名称
3~5星级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饭店招待所 酒吧、茶座、咖啡厅 公共浴室(更衣室) 理发店、美容院(店) 商场(店)、书店 医院候诊室 餐馆(餐厅)
标准值 ≤5 ≤5 ≤10 ≤10 ≤10 ≤10 ≤5 ≤5 ≤10
3
关键控制点:认真贯彻执行卫生标准,保证各类公共场所有足够的新风量和换气次数,进风口应选择在室外的清洁处,远离产生一氧化碳的污染源(如停车场),并且距地面、排风口保持一定距离;娱乐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作业的公共场所,如火锅店、烧烤店等,在营业期间应该注意通风换气。 5.2.2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分子式为CO2,常温下是一种无色无味气体,密度比空气略大,能溶于水,并生成碳酸。固态二氧化碳俗称干冰。二氧化碳认为是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来源。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卫生标准值 (%)
行业名称
宾馆、饭店 旅店、招待所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公共浴室(更衣室) 公共浴室(浴室) 理发店、美容院(店)
标准值 ≤ 0.07 ≤0.10 ≤0.15 ≤0.15 ≤0.15 0.15 ≤0.10 ≤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