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本法合同法教程作业答案(2)

2019-01-03 17:42

要点(1)经济刺激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如果没有经济杠杆的作用,企业会对环境保护缺乏热情。因此,有些经济学家主张,为了使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在环境管理中应该广泛采用各种经济刺激手段、或者把行政、立法与经济刺激结合起来,这样比单纯行政管理或法律强制更为有效。

(2)世界各国比较普遍采用的经济刺激制度包括:财政援助、低息贷款和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六、案例分析题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并对评价结论负责:这里所谓的责任,如果A、B之间没有事前约定,一般指行政责任。鉴于B并非排污企业,即使B的评价报告有错误也不应当向村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在A、B之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由B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3条)

2.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适用条件也不同,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因违法排污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

第三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C 5.C 6.C 7.D 8.B 9.C 10.D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 3.BCD 4.AD 5.AB 6.AD 7.ABC 8.ABCD 9.ABCD 10.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大气污染防治法率先于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排污收费制度.“达标排放、超标违法”,指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的.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2.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五、论述题

2.答:(1)总量控制制度是为弥补浓度控制制度的不足而设立的。所谓总量控制制度,即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

(2)《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3)实施总量控制首先要确定总量控制计划。该计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其次,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根据不同的情形发放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 六、案例分析题 1.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A厂应该承担限期治理和罚款的行政责任。

2.答:(1)《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A企业需要缴纳排污费。C企业需要缴纳超

标排污费。B企业排污虽然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根据该法的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因而B企业要缴纳超标排污费。

(2)这些受损的养殖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C三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三企业不能以已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而免除其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四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D 4.C 5.B 6.C 7.B 8.C 9.C 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BC 3.ABD 4.BCD 5.BCD 6.ABCD 7.ABCD 8.ABC 9.ABCD 10.A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环境噪声”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比较两者的立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超标。而这个标准就是国家或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规定的数值以内排放的噪声可称为环境噪声;对于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并且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2.(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对于可能成为固体废物的产品的管理,规定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五、论述题 答:(1)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一般要求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上除了要标注明显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外,还应当简要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

(2)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环境,都必须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汪,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相关活动。

(3)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具体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人员的具 体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4)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制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转移。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5)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的措施,及耐通报和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六、案例分析题

1.答:(1)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因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噪声污染的立法解释,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而本案根据当地环境监测站的噪声测试报告结果,环境噪声并未超标。

(2)张某因环境噪声干扰而出现妨害或损害等纠纷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的原则与规定予以解决。

2.答:(1)A违反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的具体规定。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53、55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备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且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在该案中,A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没有能够履行这些义务,根据该法第75、82、84条的规定,A应当对C区的个人和单位所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接受限期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对A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B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规定,只有取得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才能够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B公司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根据该法第77、82、83、84条的规定,B应当与A一起对CⅨ的个人和单位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B应当接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对B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中,B的倾倒行为是出于故意,并且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第五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C 4.C 5.B 6.B 7.C 8.C 9.A 1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CD 4.AC 5.ABCD 6.ABCD 7.ABCD 8.ABC 9.ABCD 10.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1)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多功能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转化,城乡水资源不可分割,因此,水资源保护管理应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而不能条块分割,“九龙治水”。 (2)新《水法》改变了原法中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代之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2.(1)制定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备案。

(2)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

(3)环保部门在审批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5)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五、论述题

答:植树造林和绿化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径,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因此,我国对植树造林和绿化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1)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ll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2)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3)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与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4)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国务院城市建没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

1.答:(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中有关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2)杜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中第341条规定,杜某的行为触犯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罪名。

李某的行为也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中第15l、341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触犯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罪名。

2.答:(1)违反了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8、27条规定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A和B不仅擅自进入,还在其中进行了与自然保护区目的不一致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行为。 (2)违反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的规定。上述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A和B在核心区内开挖水塘、拉接高压线路、新建大棚等活动,是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违反。

(3)违反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上述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其目的是杜绝核心区内的经营活动,B在核心区内从事水养殖的行为是对该条例的违反。 第六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C 4.C 5.D 6.A 7.B 8.D 9.C 10.A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D 3.AB 4.BCD 5.ABCD 6.AB 7.CD 8.ABD 9.ABC 10.AB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A.绝大多数污染损害都不是出于污染者的故意或过失,且其危害范围相当广泛; B.污染企业的经营和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的。因此,不论加害者有无过错,由加害企业从收益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才符合公平原则。 2.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1)起诉资格的放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就必须对起诉资格放宽限制,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总趋势。发达国家已经普遍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这项制度。

(2)举证责任的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新修正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此作了特别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就是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时,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人为“推定”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还在2001年12月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款中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五、论述题

答:(1)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

律责任。

(2)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犯罪客体: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

(3)环境犯罪的特点:环境犯罪有复合客体的特征,对其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和认定,比一般犯罪更为复杂。一是因为其危害具有滞后性、复合性和积累性,危害程序和责任人不易准确认定。二是衡量社会危害性不能只看到对财产即经济方面造成的损失,还要注意对人体健康及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不可逆转的美学、历史、文化、价值的损害,这些损失和危害,往往要比经济损失 大得多或者无法以经济价值来衡量。

(4)我国《刑法》对“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规定的主要罪名有:污染环境的犯罪;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飞往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有: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其他与危害环境行为相关的犯罪有: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六、案例分析题

1.答:(1)不可以。因为环境污染侵害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告是否达标排放,只要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达标排放只是判断是否行政合法的依据,而非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2)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款在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方承担其排放污染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的举证责任。

(3)可以。因为四被告在本案中构成共同侵权,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方之间的追偿问题是另一个问题。

(4)不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原国家环保局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请示答复: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答:(1)依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此环保部门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本案县环保局对污染受害居民的投诉置之不理,是违法失职行为。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l条第5项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30户居民在环保局对其投诉置之不理的情况下,联名向法院对环保局提起诉讼是合法的。

(2)法院通知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必要的。因为化工厂与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环保局不依法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如果判决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对化工厂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3)法院最后判决责令化工厂赔偿本案原告污染损失5万元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的任务是对被告环保局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不是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能直接针对原告与化工厂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本案法院应 判决被告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制止环境污染,调处环境污染纠纷的职责。 3.答:A和B都构成犯罪。A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B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七单元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C 4.D 5.C 6.C 7.A 8.B 9.A 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BCD 4.ABCD 5.AB 6.BCD 7.ABCD 8.AC 9.BCD 10.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1)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l项原则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权利);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的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1992年的《里约宣言》第2项原则指出:“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附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2)各国环境主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权利,即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二是责任,即各国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权利和责任是相对应的,权利是对联合国大会多次决议宣布过的各国对其本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权利的强调重申,责任则是对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适用的特殊要求。

(3)许多国际条约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如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l项原则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权利);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的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1992年的《里约宣言》第2项原则指出:“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附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4)此外,在著名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仲裁庭当时就明确了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原则。 2.“共同”指因共同的利益并由此导致的共同的责任。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国家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主要主体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而要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进行充分的国际合作,因此各国都应该共同承担的责任。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各国都应该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

“差别”则是指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责任的不同。这是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例如,在保护臭氧层方面,根据有关条约的规定,发达国家必须立即和率先削减臭氧层耗损物质,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享受10年的宽限期。 五、论述题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包括:

(1)国际条约简称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在国际环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的渊源。

(2)国际习惯由国际法主体(尤其是国家)以类似行为的重复而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类似行为的重复(又称“客观要素”),另一个是各国承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又称“主观要素”或“法律确信”)。

(3)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它指国际法的一般性原则或是基本原则;第二种认为它指一般法律意识或是从“文明国家的法律良知”中产生的原则;第三种认为它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第三种观点得到更多的支持,例如“善意的原则”。

(4)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也就是说,这两者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但可以作为认定和确定某项国际法原则存在的证据。

(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的地位和作用。这些文件可以是有约束力的,也可以是无约束力的。由于它们的法律效力不是十分明确,通常把它们统称为“软法”。 20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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