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基金终止日:指本基金/本合同根据本合同约定终止之日。
30、认购:指在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3、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相关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非当事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网络系统、电力系统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均指工作日。 38、元:指人民币元。
39、《暂行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0、《暂行规定》: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41、《募集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4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4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投资者承诺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投资者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3、投资者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4、投资者承诺其向募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募集机构;
5、投资者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6、投资者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私募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二条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
2、管理人声明:基金业协会为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3、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4、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5、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6、管理人承诺已向投资者明确介绍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第三条 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1、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保管,并非对基金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保证基金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亦不承担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违背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基金事务不当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行为相关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因管理人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不承担本基金投资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四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基金的名称 第二条 基金类型
本基金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不定期开放。 第四条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增值。 第五条 投资范围
参见本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约定。 第六条 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个月/年,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 本基金不设固定期限。 第七条 初始销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份。 第八条 托管机构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 (业务登记编码为: )。 第十条 投资顾问